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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国家一文通过对行政国家的概念和行政国现象的描述,对分析国家类型更替的法治基础,指出法治是现代行政国家的基础,通过法治防止行政国家的异化,同时,行政国家的提出也为法治提出了新的,现实的含义。第一部分:行政国家的概念。在这一部分中首先笔者简述了国家类型的发展变化的历史,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行政管理各方面考虑,在经历每个国家类型阶段,它都具有自己不同于其他阶段的明显特征。本文结合了各个有影响力的分类,如德国学者奥托·迈耶的划分方法,他在将国家分为邦君权国、警察国和法治国。德国学者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和罗尔夫·施托贝尔对德国所经历的国家类型进行了更加细致地划分:古代国家、中世纪国家、等级制国家、警察国、公民法治国、绝对领袖国等等;汉斯·彼得斯将国家分为立法国、司法国和行政国。哈特穆特.毛雷尔的绝对国家时期、自由国家时期和社会法治国家时期。综合考虑学者们对国家类型特征的描述和现实研究的需要,笔者对近代国家进行如下划分:第一,警察国家(或称行政国家)——集权,警察和公务员对领主承担绝对的责任,行政活动范围广泛深入市民社会的方方面面,行政权力表现为不受法律约束或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和领主特权。第二,自由法治国家——行政权力对市民社会的干涉被最小化,仅在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对公民的权利加以干预,行政权力表现为最大限度的缩小和限制。第三,法治行政国家——行政权力扩大,国家权力提供公民所需要的经济、社会、文化等等条件。行政活动深入社会各个方面,行政权力表现在受法律的有效的约束。其次,根据这个国家类型的发展变化,可以看到行政国家这一概念在历史上曾经两次出现了。因此,在第一部分的第二个小部分,笔者根据历史背景、现象、国家行政权力行使的目的、行政权力的范围、行政权力的基础的分析,对行政国家这一概念的两次不同的内涵进行分析。第三,论述了现代行政国家产生的原因。从行政国家产生的宪政的、政治的根源,经济根源以及秩序和管理根源多个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现代行政国家的产生不仅仅是写在国家宪法上的几句话,也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必然,它还是社会各方面多元化发展的产物,诸多因素造就了现代行政国家的产生。第二部分:行政国现象。本部分中,笔者收集了美国和法国这两个比较典型的行政国家的公务机构和公务员数量的数据,通过表格和数据图的方式表明,在现代行政国家,公务机构和公务员的数量,特别是公共服务部门的人员数量大增。同时,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扩大,行政事务日益庞杂,不仅行政活动领域扩大,体现在工业、金融、交通、农业、外贸、卫生、社会保障、环境等等;而且,行政权力呈现与司法权和立法权的融合,体现在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判方面;同时,政府行政的主动性增强及自由裁量权的扩大。第三部分:法治理念下的行政国家。首先,分析国家类型更替的法治基础,近代以来,国家类型的发展的历史实际上就是行政权力不断变化的历史。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从集权到限权,再到控权的过程。在集权的近代封建社会末期,国家强干预占据权力结构的主导。从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昔日封建主阶级的专政已经被资产阶级政权所取代,国家不仅在政治机制上发生了根本的变革,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自由的空间,因此,限制政府的权力变得非常的必要,资产阶级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空间,一方面是出于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另一方面出于对封建特权的统治的后怕,而更加信任议会。资产阶级不仅在经济领域,而且在社会国家观念的领域都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行政权力的限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危机的出现,加之战后重建,行政权力的作用被重新重视。到了20世纪,就业、教育、卫生、交通和环境等,都已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各国“行政国家”的出现,国家的行政部门迅速膨胀,行政权力迅速集中,公共行政活动的范围迅速扩大,政府对社会的直接管理活动迅速增加,对社会事务的介入越来越深。但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等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20世纪的行政国家的控权和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的限权有很大的区别。第一,政府权力结构基础不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彼此分立,又相互制衡,20世纪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权力的扩张。政府权力结构由议会主导型向行政主导型转变。第二,思想理论基础不同。在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中,国家是消极的,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自由,维护公民享有自由的社会秩序与环境。现代行政国家的法治理论中,行政权力所受的限制是出于一种与社会的信任和服务的关系。这种控权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对行政权力的限制,而应当考虑到国家的权力结构的变化以及社会对行政权力的需求,在法治行政国家,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是一种调控,是规定行政权力在一个合理的轨道上进行运作,因此,这种控制是控制行政权力的轨道,而非行政权力的范围。其次,笔者先对行政国家的异化进行了描述,行政国家虽是一普遍的现象,但是行政权的膨胀,往往是行政权力违背了行政国家的初衷,产生的问题也亟待解决。体现在对民主宪政的威胁;对人权的威胁;行政效率低下等方面。笔者指出,法治是现代行政国家的基础,强调行政权力服务性的同时,也应当强调行政要能够满足法治国家的原则,即通过法律来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同时通过对美国和法国对行政国家的法治的回应,得出结论:现代的行政国家是在法治和民主原则之下的行政国家。因此,法治是现代行政国家的基础,防止行政国家的异化,法治是良药。最后,笔者指出,法治是现代行政国家的基础,然而行政国家的兴起和发展同时也赋予了法治新的含义。首先,行政权力和公民的关系发生了变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主体上都得到了拓展,并已扩及其他领域。行政权力的扩张必须以公民受益为前提,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在现代行政国家中的这种关系,是法治行政国家的重要特点;第二,行政权力的重构,在行政国家兴起的今天,政府权力不能简单地提弱化,而应当视情况而定;第三,行政法观念的转变,行政法已是一种福利行政法、服务行政法或给予行政法,福利行政法观念应形成;第四,行政程序法治,行政程序的立法是现代行政国家的产物,现代行政是程序行政和行政效率的提高,20世纪基于对服务行政的提出,行政权力的价值取向更偏向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