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权保障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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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根本目的和最高原则,是宪法和宪政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权,加强对劳动权的研究,有利于弘扬宪法精神,促进人权保障。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为显著的特征是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劳动问题成为社会经济结构变迁的突出问题,其核心可以归结为劳动权问题。作为一个较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成为社会转型时期研究的热点问题,其中农民工劳动权的享有与实现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基础。农民工劳动权是农民工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具有劳动基本权与基本劳动权的双重内容,兼顾自由权、社会权和发展权的多元性质,体现着应然权利、实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动态平衡,凝聚着人格尊严、体面生存和实质平等、社会正义的价值追求。就主体而言,农民工劳动权的核心是公民和农民工劳动者的问题;就实质而言,农民工劳动权的核心是权利的享有与实现的问题。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原则和规范为农民工劳动权从应然状态向实然状态过渡提供了支撑。然而,法定权利仅是一种静态的、客观的权利形态,社会不能仅依赖通过立法就产生就业机会,并解决与劳动权相伴的各种问题,它要求将劳动权制度中的理想性因素转化为国家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通过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产生的深刻影响和变化达到农民工劳动权的制度化实现和保障。基于这样的判断和建构,本文立足当前学界对于农民工及其劳动权研究的理论成果,运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阻碍农民工劳动权享有与实现的原因分析,探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健全农民工劳动权权利架构及权利保障机制等问题,积极探索了农民工劳动权的自力救助行为,并分析在社会公权力与国家公权力保障农民工劳动权方面国家所承担的义务,反思我国促进和保护公民劳动权的制度安排,提出进一步努力的可能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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