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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764年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问世以来,有关死刑的存废之争便拉开了序幕。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进步,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死刑——这一最为严酷的刑罚的存废之争。而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伴随着国力的日益强大,就必然要求其应当更多的为国际社会有关人权方面作出更多的贡献。自2000年刑法学界鬼才邱兴隆教授公开提出立即废除死刑的观点,有关于死刑的存废之争,在我国也发生了激烈的探讨。从最开始,有关死刑的废除之观点的提出,曾遭到诸多的反对意见,直到现在,无论是从国际社会还是从我国刑法的各修正案上来看,死刑的废除都是一个必然的趋势,眼下的形势再去讨论死刑的存废,已经没有再多研究意义。但是,有关死刑存废的观点,曾有学者提出有关“死刑应该立即废除,最好是在明天一早就废除”的观点,笔者以为,纵观我国发展之历史渊源,结合我国国情,考虑我国目前发展之现状,即使死刑的废除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也不应操之过急,应当逐步的限制死刑的适用,以一个过程逐步与世界大趋势相接轨。在本文中,笔者将着重讨论死刑限制适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从两个方面讨论有关死刑的限制适用方式,其一为限制死刑的适用罪名范围,对于一些罪名如果适用死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罪名,可以在这部分罪名中废除死刑,以使刑法更加迎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二为对死刑的执行方式加以限制,这里的执行方式主要是指对一部分罪名或者对于一部分情节没有严重到必须立即执行的死刑,可以以死刑缓期执行的方式加以限制。并且根据现有死刑政策的评述及分析评价,进而提出有关死刑限制适用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