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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发展的前期阶段,人们大都以满足生存需要作为生活的追求,这一阶段对环境质量基本没有需求。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生活质量的提高以环境污染作为代价。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问题已经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环境权利和环境利益逐渐成为人类生活的基本要素,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也被视为应受惩罚和制裁的行为。 环境违法行为因为存在质和量的区别,被分为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刑事制裁无论是手段还是后果,较行政制裁都要严厉,对违法者的震慑力更强,因此,二者只有良好衔接才能更好服务于环境整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在公安、检察、法院及行政机关中健全相关制度的建设,但在当今社会依然存在以罚代刑现象,出于我国立法、司法和体制等原因。因此,我们必须找准症结,才能解决目前“环境两法衔接”的问题。 本文主要就当前存在环境违法的刑事司法依赖于行政执法、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等问题展开剖析。文章采用较大的篇幅从加强两法衔接的机制建设,从加强环境两法衔接的法律依据、证据制度、处罚制度等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到加强信息共享制度、案情通报制度及案件移送制度、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工作制度的完善;从加强当地政府职能配置,防止以罚代刑;完善我国环保行政体制结构,提高行政执法的效力,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也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方案和思路,多角度的对环境违法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