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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国财政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形式,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31日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形式。截至2012年底,我国大部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成功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形式。在我国处于新兴市场转型经济的特殊制度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是否会对审计质量和审计收费产生影响,成为会计理论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意味着其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有限责任转为无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随之增大。法律责任的增强与风险的加大可能促使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努力程度,努力程度的提高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并进一步提高审计收费吗?基于我国特殊的制度环境,在不同制度环境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和审计收费的影响是否会存在差异? 本文基于以上制度背景和现实问题,运用2008-2013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实证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变对审计质量和审计收费的影响,并结合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进行深入分析,得出以下研究结论:(1)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审计质量和审计收费均显著提高;(2)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与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相比,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提高更加显著,审计收费方面则没有表现出显著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