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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理论被喻为“法学上的伟大发现”,它是伴随现代社会合同责任体系扩张而出现的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一个边际问题。加害人对合同义务的违反造成了受害人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两方面的损害,引发了侵权与违约两种责任,这是加害给付的基本特征。在加害给付下责任承担问题的处理上,我国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引入责任竞合理论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但是,应当看到单纯的责任竞合理论并不能解决加害给付的全部问题,受害人的受损利益并不能得到全面的救济。因此对于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责任分析,以及适用何种理论去解决加害给付下的责任承担等问题,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本文运用了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的方法,在介绍了其他国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阐述了我国加害给付的概念、理论渊源、构成要件、救济方式以及如何法典化等问题。以期为加害给付的法律救济、我国违约体系的完善和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利益的周全保护提供一定借鉴。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加害给付的概念分析与理论渊源。学术界对加害给付的概念存在争议,笔者在对这些争议一一进行分析之后,指出所认可的概念与特征。加害给付制度源于德国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因此在理论渊源部分将着重阐述德国积极侵害债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同时简要论述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加害给付理论。通过理清加害给付的基本理论源流,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其规范目的及功能。第二章: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及其类型。在明确了加害给付的概念之后,对的标准。为了进一步从不同角度阐释加害给付,本文对加害给付制度以不同的判断标准进行了类型化分析。第三章:加害给付下责任承担的立法态度及理论评析。我国对于加害给付制度的立法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之中,对于我国采用责任竞合理论立法规制加害给付的责任承担确实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笔直将在对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理论的比较分析之后,明确提出单纯的责任竞合制度已不足以全面救济加害给付的现状,进而提出责任聚合的适用。第四章:加害给付下责任承担的重构。由于我国的立法对于加害给付下责任承担的规定并没有使受害人的利益损害得到全面救济。因此笔直在进行上述责任聚合理论的分析与适用后,提出了关于责任承担的完善方向与立法建议,期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人关注并研究有关加害给付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