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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权是税收管理权的核心和首要内容。因此,对税收立法权本身的认识是否全面、准确,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否科学、合理,将从根本上决定税制改革的成功与否,也是推进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和国家税收制度创新需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主要解决的是税收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问题,即集权与分权的问题。集权主要解决的是中央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主导地位问题,而分权主要解决的是地方执行公共事务、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问题。既要保证中央利用税收立法权力和税收工具对国家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同时又不能过分的削弱地方利用税收手段筹集地方建设与发展的资金、维持地方政府运转与发展的功能。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划分问题亟待完善,即我国中央与地方的集权分权矛盾始终不能妥善解决。近年来学术界对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问题已有一些研究,但尚欠系统、深入。
本文就如何真正统一认识,从法律角度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划分,税收立法权下放的范围和程度应该如何确定,如何协调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以及如何对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实施必要的监督和控制等问题进行深入探究,不盲目推崇国外税收立法权划分模式的经验,也不简单机械的对待国外税收立法权划分的过失,而是在全面、综合分析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具体现状,充分考虑国际税收立法权划分趋势的基础上,通过思考,以期探寻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立法权划分道路。
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绪论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与评价等。第二部分是对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的一般理论的相关分析。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历史变革,全面把握了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基本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启示。第五部分提出了优化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改革措施。第六部分是结论,对全文加以总结并对进一步研究税收立法权划分提出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