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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代家庭法的观念,婚姻关系解除后,各方都有另行结婚的权利,这应当归功于近代以来各国蓬勃发展的女权运动。回顾历史,人类进入父权社会后,原有的男女平等观念曾受到极大挑战,妇女地位骤然下降,正如恩格斯所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恩格斯还指出:“为了保证妻子的贞操,从而保证子女出自一定的父亲,妻子便落在丈夫的绝对权利之下了。”不过,始终处于独立发展状态下的中国内陆文明与西方海洋文明有着很大差异。东亚大陆的自然环境,自古以来就是地球上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地理单元。中国作为一个东亚大陆国家,东临浩瀚的太平洋,好不容易走到海边的人们不得不止步,“望洋兴叹”。西有戈壁沙漠,再往远是雪山,多为无人地带,生命禁区。北有寒冷多风的荒原或冻土,无法农耕,望之令人心灰意冷。南方是多山地带,崇山峻岭,猛兽出没,多乌烟瘴气,南行一步都不得不“辟荆拓莽”或“筚路蓝缕,以启山林”。人们生活和繁衍的震旦古盆地以黄河、长江两流域的大平原为中心。其富饶的土地和资源,足以维持自给自足的经济及保障先民的需要而不假外求。这种同外界相隔离的地理环境,不能不造成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一元性、独立性和封闭性。相应地,中国孀妇再醮的历史嬗变也具有明显的独特之处。我们要想精确地了解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尤其是孀妇再醮得权利,就应该从正式的法律文献和严肃的历史记载中去考证。总体而言,从先秦到唐末再醮行为不是什么大罪过。南宋以后,孀妇再醮往往受到很大限制,甚至根本不可能。陈顾远先生在《中国古代婚姻史》中指出:“古代只有积极地奖励不嫁,确没有消极地限制再嫁,视再嫁再醮为罪恶,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特由宋儒作俑,古人是不负责任的。”这种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其实,在理学的逐步影响和渗透之下,从北宋初到南宋末的几百年间,孀妇再醮习俗的嬗变过程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在相关法律文献和历史史料中均有所佐证。元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特殊的时代。北方游牧民族的某些习俗在这一时期流传到了全国,使元代的社会风俗和法律规定都呈现出一些独特之处,例如婚姻制度上存在“小叔收嫂”的风俗,并且允许孀妇再醮。但是随着蒙古统治者的北退,“小叔收嫂”的风俗被逐渐加以限制且最终禁止,在法律制度上对孀妇再醮也进行必要的限制。明清时代,我国的封建制度渐趋腐朽和没落。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两宋以来的礼教势力在继续扩张,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孀妇再醮在实际中受到很大阻碍,并为社会舆论所歧视。随着西方文化传入并影响近代中国,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近世文化的冲撞和交融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中国近代社会对孀妇再醮的习俗观念的转变也经历了一场变革。但是,始终处于独立发展状态下的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近世文化有着很大差异,对孀妇现实苦难的解放仍旧难上加难。《祝福》中祥林嫂再醮后的悲惨命运,作为艺术作品中的形象早已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中国孀妇在传统礼教社会中是最为人不齿的女性群体之一,是被严格要求从一而终、决不可以再醮的。艺术作品可以从一个角度折射当时孀妇所处的社会现实。尽管不少有识之士提出了允许孀妇再醮的主张,并且的确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社会习俗观念的改变,是个有层次的逐渐变化的过程。每种新价值、新观念出现,总是有人支持,有人反对,有人观望,经过激烈冲突甚至直接对垒,新观念才能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实践。从观念的转变到人们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更新,以及社会习俗的改变,更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过渡。近代孀妇再醮的历史嬗变正反映出新旧观念和不同文化的交锋、冲突与融合。孟德斯鸠曾说:“用法律阐释历史,用历史阐释法律。”从孀妇再醮的历史嬗变,我们可以看出民族文化固然存在着一定时期的中心文化,但辩证地看,没有一种文化是永远领先的,文化的发展是一种动态过程。文化的融合是大的趋势。当然,这种融合需要交流,过分强调对传统文化的继承甚至以泱泱大国自居而排斥异文化的先进之处,使自己陷入盲目的自恋之中,这就是狭隘的民族主义,它必然阻碍民族文化与世界先进文化的接轨,导致民族发展的滞缓,甚至带来民族内外矛盾冲突的加剧。同时,我们不应该简单地把弱势文化发展所需要的冲突,认为是强势文化对本民族文化的入侵。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有很大的互补性,中国文化有其独特的魅力,因此我们也要不断反思自己的文化,将其合理成分发扬光大,使其成为全人类共享的优秀文化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