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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间金融发展迅猛,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其产生的外部性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民间金融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中国民间金融的存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及金融体制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形式,民间金融本身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内在风险性和脆弱性,其危害性也成为潜在的“雷区”。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民间金融缺乏相应的管制,大多以“体制外”的形式运转,因而民间金融的恶性发展很大程度上会对我国的金融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对民间金融严格压制、打击的现状,不仅无益于发挥金融深化、金融发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迫使民间借贷长期处于非法边缘,蕴藏了大量的金融风险。总而言之,民间金融存在两面性,给社会经济带来不稳定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优越性,不应将之全盘否定。当前,民间金融规范化合法的呼声日益高涨,为了引导民间金融的良性发展,政府的规范管制显得至关重要,如何对其进行规制已成为当代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对我国民间金融的政府规制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不仅对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有现实价值,而且对进一步完善政府规制体系,以及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国际大环境中维护我国金融安全有现实意义。本文对于民间金融的政策规制研究首先从其两大经济特征入手。我国民间金融存在资金需求缺乏弹性与规制执法成本高昂两大经济特征。其次,探讨需求弹性与执法成本的作用机制。再者,借鉴非法品的管制问题,通过建立一个民间借贷市场的政策规制模型来分析探讨两种政府规制手段的效率。文中假设政府规制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决策目标,同时考虑规制执行成本和借贷资金需求、供给弹性等重要影响因素,运用成本、效率比较的方法区别分析非法化取缔和合法化征税两种措施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规制效果。最后,在之前理论模型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温州金融改革现状探讨民间金融政策规制的政策导向与现实选择。模型分析结果表明:由于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商品的需求缺乏弹性,因此政府加大执法力度进行管制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很高。当民间金融的资金需求或供给缺乏弹性,特别是当两者都缺乏弹性时,合法化征税较非法化取缔的规制成本更低,在降低资金借贷量与增进社会福利上也具有更明显的优势。所以,政府不宜对民间金融采取直接的禁令管制措施,更为合适的手段是使其合法化并加以征税。当然,合法化征税下仍然有必要劝阻和遏制地下非法放贷,因为有部分违规生产者会转入地下以逃避消费税。然而,合法化征税跟非法化取缔相比,规制成本更低廉,因为生产者可以选择合法放贷并缴纳税款。征税下,执法者只需通过辅助性制裁措施提高地下放贷者的成本支出,使之高于合法纳税者的经营成本,以此就能有效遏制非法违规放贷。所以,促进民间金融合法化比将其非法化并彻底取缔民间金融的经济效率更优,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助益更大。根据理论模型的政策建议以及结果分析得出,政府对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政策导向包括三方面:给予民间金融合理合法的地位;对民间金融活动参与主体实施征税;配套实施辅助性征管措施。现实中,政府已经开始着手建立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平台。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中通过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来规范民间借贷,这使得民间金融从规制走向规范迈出了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