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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事件后,美国国会迅速通过Sarbanes-Oxley Act(简称SOX法案),要求企业管理层以及注册会计师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2003年10月,国际审计和保证准则委员会(IAASB)制定并颁布了《国际审计准则第315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国际审计准则第330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提出了风险导向审计模式。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同样颁发了新的审计准则,明确提出在开展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充分了解并估量客户财务报告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以及范围。2009年7月1日正式执行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执行该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且可以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2012年8月,财政部和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主板类)分批分类执行内部控制规范》,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主板类)内部控制审计的实施时间安排表:在2013年,中央和地方所有的国有上市公司要求全部公开披露上一会计年度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2014年,所有的上市公司(主板类)在公开披露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时,必须同时对外公布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基于上述制度背景,本文以我国家族企业内部控制对审计收费的影响作为研究主题。文章以2012-2014年间深沪两市A股主板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从是否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否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内部控制质量等三个方面来研究内部控制与审计收费的关系。研究发现,在强制披露政策实施以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家数和披露比例均呈上升趋势,表明家族企业审计报告的披露会受相关政策的影响;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和缺陷披露同审计收费显著正相关,即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缺陷的家族企业会支付更高的审计费用;内部控制质量同审计收费显著负相关,即相对于内部控制质量差的家族企业,内部控制质量高的企业支付更少的审计费用。论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本章主要介绍了选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文献综述。本章从内部控制披露与审计收费的关系、内部控制质量与审计收费的关系以及内部控制审计与审计收费的关系三个方面对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进行了回顾,最后作出简要的文献述评。第三部分,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本章介绍了中美内部控制制度的变迁过程,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剖析了内部控制与审计收费的关系。第四部分,研究设计与模型的建立。首先,根据已有文献与理论分析,提出3个基本假设:假设1: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比未披露的公司支付的审计费用高:假设2: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比未披露的公司支付的审计费用高;假设3:家族企业内部控制质量越高,审计收费越低。其次,样本与数据来源。本文以上交所和深交所A股主板上市家族企业2012-2014年间的数据为研究样本。数据包括上市公司审计收费、内部控制披露情况、内部控制指数和财务数据,其中审计收费、内部控制披露情况和财务数据均来自于CSMAR国泰安数据库,内部控制指数来自DIB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数据库。家族企业信息主要是来自于CCER色诺芬数据库并查阅DIB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数据库中的公司基本信息和福布斯中文版得到的。再次,变量的设计。被解释变量选取家族企业年度审计费用;解释变量包括:是否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否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内部控制质量;控制变量有:公司规模、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审计意见类型、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存货占总资产的比例、总资产收益率和流动比率。第五部分,实证分析。本章首先从是否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否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内部控制质量三个方面分别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Pearson相关性分析以及回归分析,然后用营业收入替代总资产和引入控制变量事务所变更分别对实证结果进行了稳健性检验,研究结果并没有发生改变。第六部分,研究结论、建议及局限性。首先,对研究结果进行了总结。其次,提出了完善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优化家族企业内部审计等相关建议。最后,对本文研究的局限性进行了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