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人权入宪及新《信访条例》的公布,公民信访权利的行使与保护受到了普遍瞩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即社会公民、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书信、电邮、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向政府部门进行真实情况反映,提出相关建议、意见或诉求,并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理的行为。这表明信访是我国法律规定维护公民权益的一种公权力救济方式。我国信访制度在保障民众合法权益及实行民主监督权利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由于种种制度性、人为因素的直接影响,社会上显现了很多滥用信访权利的案件,不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也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了一定影响。因此,信访问题与信访实践引起了社会上对公民信访权利以及信访制度的争辩。本文以辽宁省北票市陈某某敲诈勒索案为例对国内滥用信访权利的问题进行研究,此研究对信访权利滥用案件如何定性及解决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对推动我国民主与法治相结合及对信访工作法治化具有一定实践应用价值。本文以辽宁省北票市陈某某敲诈勒索案件为切入点,结合基础理论对滥用信访权利行为的刑事评价问题进行研究。运用文献研究法,总结研究的基础理论和研究趋势,以明确信访权利的性质。本论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创新点;第二章主要阐述信访权利性质的界定及滥用信访权利的具体表现;第三章对陈某某敲诈勒索案件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论述;第四章重点剖析了滥用信访权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五章提出维护社会稳定前提下的行为矫正及确保合理诉求前提下相关司法处理对策。通过研究发现,以刑罚的方式应对违法违规上访行为并非为有效治理方式,需通过完善司法制度,从立法层面出发才能完成标本兼治,因此需推动信访制度创新改革,健全非正常性信访终结制度,改善信访制度实施环境,形成完善的争议处理机制,在司法工作开展过程中,需加强“罪与非罪”的区分认定,充分发挥但书规定作用,以审慎原则为基础进行刑事归责,以更为全面的保障民众基础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