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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口供在我国的刑事诉讼领域,有着“证据之王”的地位,至今“口供”仍是刑事诉讼的证据形式之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地位。然而,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在不断发展变化,根深蒂固、延续了两千多年的本土刑事诉讼思维,已与世界范围内变革后的观念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冲撞。随着我国先后参与制定或加入了多个以倡导司法文明、倡导沉默权为核心内容的国际公约,例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引入沉默权的部分内容,将其以“零口供”规则的称谓上升为法律,已成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与国际公约合理衔接的必然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讲,“零口供”规则在推动我国司法文明进程中的价值是应当予以肯定的。但目前看来,我国刑事诉讼侦办全过程中,仅有为数不多的检察院适用“零口供”规则来办理案件,而绝大多数公检法机关仍旧遵循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口供为非常重要之证据,这就导致了,现实中不免为了获取口供而发的刑讯逼供、指供、诱供,进而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情况。建立并完善“零口供”规则,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并提高办案效率具有一定推进作用,对推动刑事司法进程,消除刑讯逼供所导致的负面效应更具深远意义。但当前司法现状,立即全面实行“零口供”规则还缺乏可操作性和全面实行的可能性。因此,这一原则的实行,必然带来全面否定口供价值,大幅增加侦查人员工作量等实际问题,对打击犯罪、提升侦办效率不免有些阻碍。“零口供”规则是我国特有的规则内容,目前还仅限于审查起诉阶段部分适用,尚不具有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性,与之类似的是英美法系的“沉默权”制度。但二:者又有异同,区别在于适用主体不同、对犯罪嫌疑人赋予的权利内容不同、程序贯穿的时间范畴也不同;但又有一些相同之效应,即,都视为尚未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都允许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刑讯逼供的发生概率,却又都阻碍了案件的侦破速度。鉴于此,本文旨在参考域外沉默权的基础上,对我国是否应推广使用“零口供”规则,以及若推广使用,都有哪些方面需要改善加以论述,以期在既打击犯罪,又确保人权,还不增加案件侦办难度方面提供一些参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