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之法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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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法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误区,认为只有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这种严格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受到人们的质疑和挑战,其实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要求。如果还是按照传统的诉讼法理论,诉讼当事人主要是由利益相互冲突对立的原被告构成,那么复杂的社会关系、多方的权利义务冲突,在现实司法体制中就无法得到救济。近年来,我国民众要求建立“公益诉讼”的呼声越来越高。关于这一点,我们只要随意翻阅一些报刊、浏览一些网站即可知。实际上在西方国家,所谓的公益诉讼问题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成为社会的焦点。这种时间上的差异也可以看出我国与西方现代化发展程度的差异。六、七十年代西方国家由于市场经济的成熟,科技的进步,国内和跨国贸易的频繁进行,“群众性的”,“大规模性的”,“公共性的”现代问题大量出现,从而使公益诉讼重新走向法律舞台。而此时的我国正处于极左而疯狂的“文化大革命”时期,根本不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而近几十年来,国内各种有关公害、灾难、及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所引发的群体性纷争不断产生。如何合理地解决上述群体性争议,将成为今后我国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这就涉及到一种新型的诉讼类型,即公益诉讼。   我国目前在对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两方面都是明显滞后。在审判领域,对公益诉讼案件尚未真正开放。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行政诉讼框架中没有设置相关的制度。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纷争的解决,大多也只是在相关部门法中加以规定,且这种规定的实际可操作性很弱。在现实案例中,多半都会因为原被告适格问题、法院受案范围限制、公权力的制约以及没有相应裁判实例为佐证等原因,最终被拒之门外,从而利益受损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另外,从国际大背景来看,现代公益诉讼的成长历史也不过区区一百多年,是诉讼法领域尚不成熟的“少年”,正因其“新”,则充满可供研究探索的理论空间,具有发展完善的实际价值,所以我选择它作为本人硕士论文的课题。同时,也因其“新”,想要准确深入地把握其实质和全貌,对于涉足法学理论不深的我来说,有很大难度。我尽了最大努力,翻阅相关书籍材料,加上自己的理解,研究仍是粗浅幼稚,纸漏难免,恳请各位老师教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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