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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将立体商标(三维标志)纳入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立体商标不同于普通的二维商标,其在注册上除需要具有显著性外,还需要具有非实用功能性以及非美学功能性的限制性要件。但是我国《商标法》却没有规定非实用功能性以及非美学功能性的概念以及认定标准,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据以判断立体商标合理使用的边界也很模糊,难以做出准确的认定。而且由于立体商标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其容易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产品包装权产生冲突,而这些冲突的界限就是立体商标合理使用的边界。因此,笔者认为我们要想准确的界定立体商标合理使用的边界,就必须得研究立体商标显著性、非实用功能性以及非美学功能性的边缘界限以及冲突的界限并针对这些边缘界限找到立体商标合理使用的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以确定立体商标合理使用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