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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在关于墓地上的权益纠纷频繁发生,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我国又是一个崇尚土葬的国家,死者去世后其后人或者近亲属为了能表达的自己的思念之情,都会选择为故去的亲人购置墓地,希望能为死者的灵魂提供一个安息的地方,也为自己提供一个能够祭祀,寄托哀思之所。可以说,墓地上权益的问题关乎社会大众的每一个人。我国的墓地大体上分为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大多是提供给在农村生活的人,其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集体组织为本集体组织内的成员无偿提供墓穴。而经营性墓地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只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基于这种特殊性,导致了墓地上的权益总是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其它不动产权益发生冲突,严重影响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究其原因,在于墓地的权利属性不明确,当前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关于墓地的民事权利的规定是缺失的,这就导致了对墓主以及墓地墓主近亲属利益的保护严重不足,墓地首先不能作为人身权的客体,应该属于一种“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因此应首先将其确立为是财产权的客体。关于墓地使用权的问题,我国《物权法》尚未明确其具体属性,而且学术界对于墓地使用权理论问题的研究也少之又少。本文即探讨了债权性墓地使用权在对墓地所有权的限制、权利期限、征收补偿、权利转让等等方面所存在的不足。得出债权性墓地使用权难以支撑起对墓地的有效保护以及确立物权性墓地使用权的必要和可能性。笔者依据民法解释学原理将墓地使用权归为特许用益物权,来弥补现有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墓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则,希望未来《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能够考虑墓地使用权的重要性,并将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以更好的保护墓地使用权相关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