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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族势力尚未进入黎区之前,黎族社会是一个既遗留着原始部落社会的形态,又兼有着如欧洲中古时代诸侯大地主的特权阶级及神权的支配的社会,其内部有着自己一定地域内的政治组织-峒组织,有着一套民主、诚信、追求和谐的独具黎族特色的惩罚机制。本文以惩罚机制为视角,通过对惩罚权的历史演变、价值构成以及惩罚权的执行者、惩罚的方式、惩罚措施的介绍,对传统黎族惩罚机制进行进一步研究。进而提出在文化多元化的客观需要下,坚持法文化的多样性理念,吸收和保存传统黎族社会惩罚机制中的和谐成分,最大程度的维护黎族人民的利益和内部的稳定。且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视野下,通过对传统黎族惩罚机制中的野蛮性因素改造,在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政府与民间找到某种妥协和合作,以此保护社会规范体系的完整和效力,克服双方各自的弊端,相互利用支持,实现规制传统黎族社会惩罚机制的习惯法的现代化转型,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和谐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