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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运用其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五章设专章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但是行政机关越权行政干预市场的现象还很常见。行政垄断破坏市场竞争,阻隔自由贸易,损害经营者经营自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巨大的危害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些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规范对保护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这些法律规范要有效发挥其作用离不开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及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充分实现。但是因为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行政垄断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扼制。法律责任是保障实体规则的基础,而我国现行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立法上存在缺陷,执法上疲软,法律责任实现途径不畅通,因此,完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十分必要。本文将围绕行政垄断法律责任进行论述,对行政垄断行为的界定及规范依据进行理论分析,通过历史分析及比较等方法对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进一步剖析,以求更加深入的理解行政垄断的涵义及行政垄断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切实把握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及适用,更好的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最后笔者主要针对行政垄断的特殊性,并分析借鉴国外该领域的一些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