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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因进入破产程序而分配债权时,对公司内部债权人因与外部债权人间信息不对称、可能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力以不当行为侵害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应当进行充分的甄别、考虑,以公平的分配破产债权。为此,学者多呼吁于我国立法中引入英美法系的“衡平居次”原则。但在我国新公司法修订后,并在我国立法层面尚未确立“衡平居次”原则的背景下,我国司法机关已经将“衡平居次”原则率先引入到个案的司法实践中。因此,研究“衡平居次”原则的司法适用在当前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本文即是将我国在司法层面引入衡平居次原则是否具有可行性,以及在我国司法引入“衡平居次”原则的法律规范的援引、适用条件及相关制度作为讨论的主要问题。本文在第一部分明晰“衡平居次”原则理论的基础上,于第二部分通过域外比较研究的方法讨论“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情形,为下一步讨论我国司法引入“衡平居次”原则的可行性与适用条件等提供理论支撑和借鉴。本文第三部分通过对公司法、破产法等现有相关法律的规定、理论基础及最高院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的评析,论证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衡平居次”原则的可行性。本文第四部分主要讨论我国司法引入“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问题,在立足现实需要的基础上分析适用的法律援引、适用条件、举证责任等相关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