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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作为一种理论得到了很多学者的认可,但在我国它只存在于理论层面上,法律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在处理因先行行为产生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基于我国的现状对先行行为进行深入的研究不仅是刑法理论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当今司法实践的需要。先行行为成为作为义务来源是与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相一致的;是刑事法律规范条文的应有含义;同时也符合解决司法困境的合理价值取向,先行行为成为作为义务来源具有合理性。先行行为与其他的作为义务来源不同,先行行为本身不会引起法律上的要求,只有先行行为使相对人处于危险的状态时,才会产生不作为的犯罪。正确区分先行行为与其他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有利于正确的对违法犯罪进行处理。并不是所有的先前行为都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从而产生犯罪行为。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行为;先行行为要产生危险状态;先行行为具有引起不作为犯罪的原因力。关于先行行为范围的认定,从客观法律评价角度出发,引起危险状态的先前行为不受其行为性质的影响,所以先行行为不限于违法行为,特定条件下的合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同样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但是不作为行为不能够成为先行行为。先行行为不限于有责行为,无责的行为也可能成为先行行为也可以引起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不能为与自己无关的行为负法律责任。正当防卫不必评价为先行行为,但是紧急避险行为可能会成为先行行为。先行行为义务与道德义务存在着联系和区别,正确的区分两者是司法公正的需要。在对各国对先行行为引起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模式进行分析之后,我国最适宜刑法总则单列式的立法模式,即由刑法总则部分对不作为犯罪及作为义务来源做概括规定的基础上,再将先行行为等主要作为义务来源明确列举。在法条中还要对先行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范围进行明确的限制,以便于在处理先行行为产生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有一个可以依据的统一标准,使理论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