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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草原的总面积仅次于澳大利亚,位居世界第二位,草原面积占我国国土的五分之二,天然草原几乎覆盖了五分之一的陆地面积,草原资源作为我国较大的陆地生态系统,它是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区域,同时也是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的基础领域,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极其重大的生态功能和经济意义。为此保护好我们人类这一宝贵的自然资源,促进草原生态功能的逐渐恢复和健康发展,这不仅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对维护人类的生存空间和生存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人们环保意识的淡薄、对草原地区各种资源依赖程度的增加,草原地区的各项管理措施不健全,草原资源的建设和管理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草原的发展前景着实令人担忧。往日广袤的草原、水清草绿的景象如今已不复存在了。目前我国草原面临着严重的生态危机,草原的而积逐渐在缩小、质量也有不同程度的降低,草原破坏不断加剧,草原地区生态环境问题日渐突出,由此导致的草原荒漠化问题就会被社会各领域所关注,草原荒漠化的法律防治就会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在我国草原荒漠化严峻的形势下,介绍了草原荒漠化的定义、类型、现状、危害等,并进一步分析影响草原荒漠化的诸多因素,通过分析比较得出我国草原荒漠化的主要原因是人为因素,草原的人为破坏有着深刻的社会和经济根源,通过对原因的深入分析是为了从法律上找到更合适地解决办法。目前我国有比较健全的保护草原的法律体系,但是随着破坏草原行为新种类的不断出现,草原荒漠化的法律防治措施不能有效的与之相适应,通过归纳分析可知,我国草原法律体系中立法、执法和草原法律制度上还存在诸多的不足和缺陷,即《防沙治沙法》存在局限性、相关立法存在冲突、破坏草原的法律责任不明晰、地方上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草原监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草原保护力度不足、草原荒漠化防治专项资金匮乏、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草原资源行政管理协调机制不合理、草原管理主体单一、草原资源权属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本文对防治草原荒漠化的立法、执法、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索,并借鉴了美国、澳大利亚、以色列三个典型国家的防治经验,进行一些适合我国国情法律上的思考,总结出目前我国在防治草原荒漠化问题上的立法、执法和法律制度上需要完善的方面,即建立健全相关的草原立法、加强草原管理的行政执法以及完善有关的草原管理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