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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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根源于立法中对于配偶权规制的欠缺;配偶权制度深受婚姻法基本理论的影响,因此现行立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婚姻法基本理论的研究不足密切相关。因此,解决配偶权制度在司法实践和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研究探讨婚姻法理论出发,以婚姻法的地位和性质为研究起点,对配偶权的法律属性、基本特点、规制方式、具体内容进行系统研究,才能构建科学合理的配偶权制度体系。配偶权理论的科学构建,不仅可以为配偶权相关立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更可为现行配偶权制度的修正和改革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只有在配偶权法律制度逐步健全完善的基础上,才能使有关配偶权纠纷最终得以公正合理的司法解决。为此,文章使用结构分析的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历史法学的方法、比较法学的方法,较为深入地研究了配偶权制度,以期为最终解决配偶权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供较为充分的理论参考。全文除绪论和结论外,正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是对配偶权制度的现状分析。文章认为,配偶权制度在司法实践、现行立法以及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递进式和因果性的密切关联性。配偶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应当受理的配偶权案件,在实践中往往不予受理;本应及时裁决的案件,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裁决;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配偶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不仅真实反映出配偶权制度司法变革的需求,也充分体现出配偶权制度立法中存在着不足。配偶权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应予规定的权利没有规定,应予具体规定的权利义务表现为概括性或原则性规定,重人格权保护而轻身份权保护,交叉领域的法律适用不明确。配偶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反映出配偶权立法变革的需要,更体现出配偶权基本理论研究的缺失。因此,配偶权基本理论是研究解决配偶权问题的逻辑起点,具体而言是婚姻法的地位性质和特点。  第二章是对配偶权制度的法史考察。通过对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中配偶权制度的考察可以看出,配偶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流变与婚姻家庭法的地位性质和特点密不可分,正是由于婚姻家庭法在每次变革中私法性逐渐增强,更加注重配偶个人权利的保护,因此配偶权才会有着如下演变规律:从支配权到请求权、从人格权到身份权、从等级权到平等权、从一体权到独立权的过程。古代法中的配偶权制度几乎等同于夫权制度,完全建立在夫妻一体主义和男尊女卑的基础上。近代法中的配偶权制度尽管强调变革,但是其变革的并不彻底。在近代配偶权制度中随处可见彰显夫妻一体主义和男女不平等的条文,如要求妻从夫居、妻随夫姓等。现代法中的配偶权制度已经完全没有夫妻一体主义和男女不平等的条款,其关注的问题也从是否应当独立到独立性与一体性的平衡、从是否应当平等到追求实质平等。现代配偶权制度与古代配偶权制度相比具有相对性、相互性、独立性、平等性等特点。  第三章是对配偶权制度的比较分析。通过对英美法国家和地区以及大陆法国家和地区的配偶权制度的比较分析,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家庭法改革后,婚姻家庭法日益私法化和身份化使得配偶权制度也具有相应的变化。英美法中的配偶权制度具有个体独立性、实质平等性等特点;大陆法国家的配偶权制度具有体系化程度高、协调部门法律和衡平利益冲突等特点。由于我国具有深厚的大陆法系传统,长期以来仿效德国的民事立法体例,所以我国的配偶权立法可借鉴大陆法中配偶权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和英美法国家中先进的立法理念,并适当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中配偶权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力求使我国的配偶权制度更加完善。  第四章是配偶权制度的理论思考。文章从配偶权的法律属性、基本特点、规制方式和配偶权的具体内容等方面较为深入地研究了配偶权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笔者认为,婚姻法的私法性决定了配偶权的私权性、婚姻法的特殊性决定了配偶权的伦理性、婚姻法的变革性决定了配偶权的身份性。就配偶权的基本特点而言,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配偶权具有相对性、相互性、义务性、社会性、伦理性和法定性等基本特点。在此基础上,文章讨论了配偶权的的固有权,比如配偶忠诚权与夫妻忠实义务、平等独立权与相互尊重义务、共同生活权与夫妻同居义务、扶助获得权与相互照顾义务、财产自决权与适当帮扶义务、家事代理权与平等协商义务等。此外,还对配偶权中的救济权,比如配偶权的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异议权等进行了研究。这不仅符合固有权自身权利状态变化的规律,更有助于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和权利救济。  第五章是对配偶权制度的立法探讨。在厘清理论问题之后,必须解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本章从配偶权制度的立法理念、配偶权制度的立法模式、配偶权制度的立法技术和配偶权制度的条文设计等四个方面,环环相扣地研究了配偶权制度的立法理念、立法模式、立法技术和条文设计问题。配偶权制度的立法理念应充分体现个体特性与体系一致相协调、配偶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协调、人格利益与配偶利益相协调的原则,并以此指导配偶权制度立法模式的确立。配偶权制度的立法模式包括如下三种:个体权——体系化模式、婚姻法——侵权法立法模式、固有权——救济权模式。这三种模式相契合的综合模式是比较理想的配偶权制度立法模式。关于配偶权制度的立法技术,可采用权利规范与义务规范相结合、权利法定与义务约定相结合、强制规范与任意规范相结合、固有权利与救济权利相结合的法律规制方式。在此模式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专节规定配偶权的立法建议,共列法律条文18条,同时笔者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以及婚内救济制度等也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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