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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既存在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也存在着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行为,还存在着公民因个人权益受损而通过信访进行维权的行为。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既有的权利遭受侵犯或期待的权利未得到兑现时,为达到救济目的,实施的维权行为触碰着民法与刑法的边界。在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处理中,学者的观点针锋相对,存在“肯定说”、“否定说”、“社会相当性说”等不同学说;法院的判决也存在矛盾之处,“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因此,对于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问题展开研究,并对于司法实践中维权行为进行定性具有实际意义。本文以过度维权行为罪与非罪的讨论出发,通过对典型案例的介绍,对司法现状的总结,对维权行为与过度维权行为概念的界分,以及过度维权行为入刑争议的焦点进行总结,对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进行分析,结合过度维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模式,对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加以区分。过度维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维权过程中行为逸脱一般社会规范,即便其权利请求的“有因性”也无法免除其维权手段过激而造成的危害。在主观要件方面,问题主要集中在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即行为人超额索赔请求的提出或缺乏对政府请求的权利基础而要求给予补偿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要件方面,合法的手段能否导致相对方产生精神强制的效果是需要讨论的问题。在消费者维权行为中,不能仅凭借超额索赔请求的提出就认定消费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依据社会相当性理论,通过消费者行为的强度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信访维权中,信访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通过判断其是否具有实体性权利基础或程序性权利基础进行。不论是以曝光相威胁还是以过激信访行为相威胁,合法维权手段不是排除胁迫行为构成的理由。尤其是在以过激信访行为威胁行政机关的行为中,“三角恐吓”理论能够有效确证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路径。对于过度维权案件的处理,要结合当前社会环境与政策背景,通过社会相当性理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合法的维权行为或者一般违法的维权行为不应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之内,应当通过非刑罚手段加以规制并形成正确的引导,减小打击范围,贯彻刑法的谦抑性。而对于以维权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犯罪行为,应当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予以打击。明确行使权利的界限,将权利的行使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