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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因病致残、因伤致残、因老致残,障碍者的数量日益上升,保障障碍者权利不容忽视。无障碍环境对于障碍者显得尤为重要,是障碍者能够“回归”社会的重要条件。 然而,在我国,无障碍环境理念进入时间并不长,无障碍环境事业发展的时间也很短暂,《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只包括了物质环境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以及社区服务无障碍这三类内容。虽然这三方面的无障碍环境对于障碍者回归社会非常重要,但社会公众对于障碍者的不认同甚至歧视以及障碍者自身的自卑,严重影响障碍者切实充分地融入社会。 本文主要立足于“无障碍环境”的内涵,提出“无障碍软环境”这一范畴并展开讨论,并对我国无障碍环境事业的发展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无障碍环境的实践。无障碍环境是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充分参与社会的必要条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无障碍环境的发展较为缓慢。 第二部分从法律文本入手,主要分析《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归纳我国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本制度规范内容,即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属于物质环境层面的无障碍要求。 第三部分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论证无障碍环境构建的价值。一方面,人权的概念既强调普遍性又承认差异性,这正契合了无障碍软环境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正义的社会制度要求当社会出现不利于弱者的情况时,应当进行“倾斜性保护”,这是无障碍软环境的本质规定。 第四部分论述无障碍软环境的培育。基于社会公众层面应当培育无障碍意识、为障碍者正名以及确立非歧视原则;基于障碍者层面则应当引导、保障、鼓励障碍者自我认同,克服自卑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