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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贸易中发挥重大作用的单据,所具有的三种功能——即货物收据功能、运输合同证明功能、物权凭证功能是其产生并存在的根本原因。电子提单依此产生,从逻辑上理应继承这三种功能。同时电子提单的物理特性不同于纸质提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提单的功能也存在自身的特点。目前,鲜有国际和国内专门立法对电子提单进行规制。对于电子提单的国内外研究多以立法空白为着眼点,沿着发现问题进而提出立法建议为目的。本文认为在缺乏针对电子提单的专门立法的情形下,运用现行的国际公约、电子商务法、合同法、证据法等法律理清电子提单在应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电子提单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提单的三个基本功能以及如何实现这些功能。本文以这三个功能为核心展开。首先对于货物收据功能,本文以中国法律为典型展开。依据功能等同原则,货物收据是实体法上的“书面形式”。根据程序法,电子提单也可以作为证据适用,这正是提单货物收据功能的体现。因此电子提单具有该项功能。其次,电子提单是设置一条特别条款,该条款中声明合同内容包含于电子提单项下,因而具有合同证明功能。但是由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性只有将全部条款考察才可以确定权利义务归属,因此在电子提单仅仅载入合同部分条款的情况下,电子提单不能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最后,电子提单只有在海商法明确认定电子提单作为提单的一种类型时候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在其他情况下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但是通过双方的协议,转让权利。因此,电子提单可以通过海商立法和让与机制实现流通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