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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业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一直饱有争议,但无论监管层还是学术界都一致认为加强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及监管研究有其必要性。从国际层面来看,2013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以下均简称IAIS)在金融稳定理事会(以下均简称FSB)要求下正式颁布《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以下均简称G-SII):初步评估方法》,选取“规模、国际活跃度、可替代性、关联性、非传统非保险业务(以下均简称NTNI)”五大类指标进行G-SII的评定;同年IAIS进一步颁布了《G-SII:政策措施》,并于7月公布首批“G-SII”名单,中国平安入选在内;2016年,IAIS再次颁布《G-SII:更新的评估方法》,重新调整了对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标准,在2013年评估法的基础上,将资产变现指标代替NTNI指标,这进一步推动了国际保险业系统重要性的研究进程。从国内层面来看,国内监管层早在2015年“偿二代”2号规则第19条及20条中便专门提出对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以下均简称D-SII)的资本约束监管。但当前中国保险业资产和负债的高度联动使得行业呈现出更强的金融性与社会性,外在表现为市场行为、资金运用问题及偿付能力问题,但究其根本是由于公司治理存在缺陷甚至失效,以致保险行业内的风险不断积聚、交织与放大,若不能有效预防与遏制,保险业将偏离“风险保障性”的本质属性。因此,2016年8月原保监会在其发布的《D-SII监管暂行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中,根据国内保险业这一现实状况,在借鉴国际监管逻辑脉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指出D-SII是指由于规模、公司治理、外部关联性、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等因素,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导致难以持续经营,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保险机构;但却并没有披露D-SII评估的具体指标设计路径及评估步骤,评估监管理论暂时停留在初步框架搭建中。因此,为了能够提前防范中国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提高保险机构风险意识,实现保险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关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及监管文献进行较为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国际监管评估经验及国内监管层评估思路,从当前中国经济形势及保险业系统重要性的现实变化出发,具体构建D-SII指标设计路径,并对指标权重进行再确定,科学评定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从而提出符合当前中国保险业发展特征的监管措施及风险防范机制。论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章,绪论部分。该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内容、思路框架、研究方法以及可能存在的创新和不足。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的监管实践及理论基础。首先,界定了系统性风险、系统重要性及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定义;其次,详实介绍了IAIS指标评估法的演进历程,以及整理归纳了相关指标权重、修订、计算三方面的调整内容及具体原因;然后,介绍了当前国内监管层在D-SII评估监管上的推进程度还处于监管框架构建过程中;最后,基于国内监管将“公司治理”与规模、关联性、可替代性、资产变现等指标一同纳入评定因素的思路,从公司治理、风险承担行为与系统性风险的理论层面具体分析了公司治理对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公司治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起到反向作用,即公司治理水平越低,引发系统性风险事件的概率越大,便越增加其系统重要性;从而为后文中国保险业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提供理论依据。第三章,具体分析了中国保险业的系统重要性现状。从4个方面论证分析中国保险行业内的系统重要性变化:(1)规模:保费规模迅速扩大,增加了其系统重要性;(2)风险关联性:与房地产业、证券业、银行业交叉持股、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入、融合;(3)经营复杂性:险资来源隐蔽、投向复杂,形成“激进投资+万能险”的经营模式,风险急剧累积;(4)公司治理:“三会一层”治理结构运作不规范、股东股权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关联交易风险突出暴露等,治理风险不断增加。最终得出结论:中国保险业的系统重要性正在不断增强,而这一系统重要性的提升与各家保险机构的经营发展离不开,各家保险机构是“系统重要性”的重要载体。因此,评估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对于行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第四章,详细分析了中国保险业重大风险案例。近几年,在中国保险市场中多家中小型保险机构频繁举牌资本市场,它们虽然规模较小,难以成为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但它们的集体举牌行为所带来的共同风险暴露对于保险业这个系统来说同样具有系统重要性,很可能产生风险共振效应,从而为系统性风险事件埋下风险隐患。因此,本章基于当前中国具有代表性的保险业重大风险事件—前海人寿频繁举牌,具体分析了前海人寿在宏观经济下行、保险监管政策放松等外部因素触发下,由于内部因素公司治理问题导致的风险累积,加之外生因素的进一步冲击,风险不断溢出、传染,其系统重要性程度不断增加,从而对保险业甚至资本市场产生了严重负外部性影响。同时,旨在从案例层面进一步佐证影响中国保险业系统重要性评估的具体因素,为后续实证内容中将公司治理作为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提供进一步的现实基础。第五章,研究了中国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指标构建、权重确定及评估结果。该部分主要基于前文理论铺垫,通过借鉴IAIS2016最新评估方法和遵循原保监会将公司治理纳入D-SII评估因素的思路,对各指标构成进行了具体设计并运用熵权-TOPSIS、聚类分析等方法进行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表明:(1)平安、安邦集团为D-SII,国寿集团为潜在D-SII;这表明国内依然遵循“大而不能倒”定律;(2)中小型保险机构规模虽小,但它们在外部环境刺激下所做出的集体顺周期行为导致的共同风险暴露对于保险这个系统来说同样具有“系统重要性”;中小型保险机构前海人寿、华夏人寿、天安财险、天安寿险、幸福人寿、恒大人寿、国华人寿等在时间维度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系统重要性排名上升现象,尤其是前海人寿由2015年的第10名上升到2016年的第5名,而这些机构在这期间均出现频繁举牌行为并被原保监会下发监管函通报停业或改正;(3)公司治理越有效越能够抑制系统性风险,起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作用;平安集团在加入公司治理指标后系统重要性得分由0.886分降低为0.869分,这表明平安集团的公司治理水平较高,能够有效降低系统性风险。而其余23家保险机构在加入公司治理指标后系统重要性得分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升,尤其是中小型保险机构恒大人寿反应强烈,系统重要性排名上升6个位次,这表明治理水平越低,越加重保险机构的系统重要性程度。第六章为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基于上文的定性与定量分析,因地制宜的提出符合当前中国保险业发展特征的审慎监管措施:(1)事前监管:第一,微观上强化行业内部治理机制,完善行业外部治理监管制度;第二,宏观上建立业务隔离机制,针对险资来源隐蔽、投资去向层层嵌套、万能险业务金融属性更强等现实状况,通过相关立法或行政规定形式理清各保险机构完整股权链条,进一步明确险资投资渠道,禁止投资结构过于复杂化的金融创新产品,使信息透明清楚化,建立起保险机构与意图不轨资本、非传统保险业务之间的风险隔离机制。(2)事中监管:分类监管,提高损失吸收能力。对于“大而不能倒”的D-SII需提高其附加资本要求,但对于公司治理水平高的保险集团应允以一定的监管放宽政策,由于公司治理能够有效抑制公司风险承担水平起到系统性风险抑制与化解作用,则应对该风险化解部分降低一定的资本约束比例;对于虽然并非“大而不能倒”的中小型保险机构,也不应忽视其集体市场行为所带来的负外部性影响,应针对其在市场中的共同风险暴露及杠杆与资本结构问题,从公司治理源头上进行有效的风险化解,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金。(3)事后监管:恢复与处置计划。本文的创新点在于:(1)借鉴IAIS评定系统重要性的基本要素理论,结合公司治理、风险承担行为与系统性风险的理论,从理论上较为详细地分析了公司治理对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路径;(2)在借鉴IAIS2016评估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原保监会将“公司治理”纳入评定因素的监管思路,对公司治理指标进行了具体指标设计,包括“中小股东占比”、“独立董事占比”、“董事会规模”、“股东大会会议次数”、“监事会规模”、“重要股东数”6大三级指标,并在关联性指标中加入“投资性房地产”三级指标,重新构建了包含6大类一级指标、18个二级指标的评估体系。(3)目前大多数学者主要通过主观平均赋权法来评估D-SII,但也有部分学者运用了诸如主成分分析、层次分析法等客观方法来评估D-SII,本文则在借鉴前人的基础上,将熵权法扩展为“熵权—TOPSIS法”,对指标权重、系统重要性得分进行了客观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