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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于二战后起源于德国,后来经过多国和地区的继受与发展,现在已为世界多国和地区行政法的重要内容,在其法律中对行政信赖保护都有规定。而在我国,一方面有关行政信赖保护的研究与适用还不多见;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任意侵犯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案例屡见不鲜。如今,这种情况已为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所重,但对于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还停留在一个较粗浅的阶段。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平衡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重要原则,是形式意义的行政法治走向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信赖保护原则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拘束国家行政机关,对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建立诚信政府,都具有积极作用。因此,研究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对于构建我国的和谐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具有非凡的意义。这正是作者选此题作为研究对象的目的所在。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介绍有关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文章从行政信赖保护的内涵入手,并将其区别于依法行政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这两个相关的基本原则。全面理解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也要对其的构成要件以及理论依据有所了解,文章自然也有所介绍。第一部分的重点当属行政信赖保护的适用和实现,对此文章分不同情形作了详尽阐述,重点介绍了行政信赖保护如何在行政机关的职能管理中发挥作用,怎样适用的问题,以及相对人获得信赖保护的方式和途径。第二部分充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别以德、日、台湾和英、美等国家和地区的行政信赖保护制度设计为例,分两大不同法系分别介绍了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在外国的适用与发展,并且将两大法系有关信赖保护的制度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并将该结论对比中国的行政信赖保护的现实适用。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确立行政信赖保护的必要性、目前的发展适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充分说明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既是紧迫的,也是完全有条件可以实现的。最后一部分,文章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信赖保护制度提出合理建议。诸如确立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加强立法工作出台行政程序法,完善行政信赖补偿制度等对于完善我国行政信赖保护都是积极可行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文章在此部分提出现今中国学者鲜有提及的加强第三人的信赖保护利益的观点,可谓是作者经过潜心研究后得出的独到见解。总之,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原则,而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意义重大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加强对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和适用,对于推动我国全面进入科学的、全面发展的和谐社会无比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