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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是律师辩护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侦查阶段是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关键时期。此期间能够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则有利于构造合理的诉讼结构,促进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实现,从而更好维护被追诉人的人权。基于会见权对于被追诉人如此独特的价值,会见权可谓是整个刑事辩护的基点,特别是处于侦查期间的会见权。然而,令我们遗憾的是,从现实来看,“会见难”依然是我国律师刑事辩护“三大难”之一。为切实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我国于2012年再次修正了《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的刑诉法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其与《律师法》的冲突问题,兼顾了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总体上看,修法方向和体现的精神是正确的。但是,新法某些规定还是存在不足之处,从而可能导致律师会见在实践中面临新的难题。本文试图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具体分析新法的进步与不足,以及新法实施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司法现状。在此基础上,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为完善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提出一些“相对合理”的解决方案。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约为三万字。第一部分为概述,主要研究律师会见权的定位、功能和特殊性质。律师会见权是指受委托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与犯罪嫌疑人会晤、见面的权利。它在律师的权利体系中有产生时间最早、与被追诉人接触最充分、最易被不正当利用等特殊性质。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权还有着重要的作用,它的行使有利于保障人权,完善刑事诉讼结构;有利于监督追诉机关权力行使,防止其滥用职权;有利于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还利于促进侦查程序改革与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新《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立法现状。总体来看,新法修法方向和体现的精神是正确的,许多规定有明显的进步之处,但是同时也暴露出了不足。主要包括:未明确规定会见权为被追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有关对会见权限制的规定不够严谨,容易导致侦查权滥用;相关救济制度的规定不完善等。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律师在侦查期间的会见的司法现状。首先肯定了新法对于改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状况的积极意义,然后重点分析新法生效后在侦查期间存在的会见问题。主要包括:需要事先告知;对许可案件进行扩大解释;因会见室少不能保证不被监听等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律师“会见难”的现状,具体分析导致律师“会见难”的原因,包括立法的不统一,《律师法》对会见权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侦查机关的法治意识淡漠,以及律师执业素质较低等问题。第五部分提出对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完善。首先,从立法上提出对律师会见权的完善,主要包括明确会见权权属;完善会见许可制度;建立律师会见权的救济机制;以及实现有关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等。然后,从司法上提出对律师会见权的完善,主要包括提高侦查人员的法治意识,转变其执法理念;实行侦查羁押分离;积极推进律师会见室扩建改造工作;提高律师职业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