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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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不同刑事案件中呈现出差异化的适用样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下简称毒品犯罪)案的非法证据排除样态具有明显特性,整体呈现高申请、低排除的“漏斗型”样态,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数量最高,但案件基数并非最大,同时其排除率又低于刑案的整体水平。以该特殊样态为切入口,是否可以揭示毒品犯罪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特性,是否可以进一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其中有哪些是影响毒品犯罪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关键因素,其因果关系的探究又能否为完善毒品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提供针对性的改革思路,特别是在我国治毒、禁毒总体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如何把握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对上述问题的研究都颇具现实意义。具体而言,本研究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章,毒品犯罪非法证据排除的特殊性。本章从样态描述、规范分析和价值探讨三个方面逐层推进。首先,经若干数据库交叉验证发现,毒品犯罪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呈“漏斗型”样态,较其他刑案,申请排除与最终排除的数量差对比最明显。其次,毒品犯罪的规范性文件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有交叉,体现了规范特性。《刑事诉讼法》强调不能仅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定罪,但是毒品犯罪的规范性文件对此有所突破:仅有被告人供述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二者相互吻合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前提是排除非法证据,此处对非法证据排除要求更高。第三,在毒品犯罪的非法证据排除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张力体现更加明显。毒品犯罪实行严打政策,加大打击力,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侧重保障人权,一定程度上限缩了打击力,一张一弛之间呈现毒品犯罪非法证据排除的价值张力。第二章,毒品犯罪中排非样态的多个案分析。在356个刑案中,笔者选取申请排除率最高的供述、排除率极低的物证、以诱惑侦查为申请理由指向的全案证据进行研究。第一,供述的排除样态:在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上,存在证明责任分配异化,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在证据合法性的认定上,存在以证明力肯定证据能力的问题;在排除标准上,讯问未同步录音录像或录音录像不完整、毒瘾发作状态下的供述排除标准不一致;在排除非法证据后的处理上,法院排除证明主观明知的供述后,利用司法推定主观明知,排解了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无法定罪的压力。第二,物证的排除样态:对非法无证搜查、提取、扣押等获取的物证定性存在争议;认定是瑕疵证据且无法补正或合理解释,法院仍附加条件才予以排除。第三,以诱惑侦查为由申请排除全案证据的样态:以诱惑侦查性质非法为由申请排除的,多数案件法院认定不存在诱惑侦查行为,无证据合法性的讨论空间,少数认定存在数量引诱并认可证据合法性,但给予量刑减让;以诱惑侦查程序非法为由申请排除的,法院庭外审核材料,认可程序合法性。第三章,毒品犯罪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探析。毒品犯罪案件存在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数量极多的问题,这源于两大原因:其一,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嫌疑人实施诱惑侦查,程序及在案证据合法性判断标准不明,致使被告方申请排除全案证据;其二,毒品犯罪案件存在难以认定主观明知以及毒品灭失难以认定数量的困境,毒品犯罪刑罚的加重刺激了嫌疑人、被告人避害的本能,强化了被告人利用证明困境申请排除供述以脱罪的侥幸心理。毒品犯罪存在非法证据排除少的问题,其浅层原因在于规则适用异化,深层原因在于打击毒品犯罪对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三大钳制因素。其一,非法诱惑侦查获取的证据,没有审查、排除的依据,客观上无法排;其二,在严打政策下,毒品犯罪的打击范围扩大,司法资源受限又追求打击效率,打击犯罪价值优位于保障人权价值,更加侧重避免证据排除导致的错误出罪风险,主观上不愿排;其三,受制于打击合力机制,排除非法证据面临侦控方压力,主观上不想排。第四章,毒品犯罪非法证据排除的构想。我国现阶段仍面临严峻的禁毒形势,毒品犯罪非法证据排除的完善构想应当基于此背景,寻求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最佳平衡点。具体而言,应从四个方面进行:首先,确立非法诱惑侦查的证据排除规则,规定诱惑侦查实施原则及条件,据此判断程序合法性,对非法诱惑侦查获取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其次,完善无证搜查获取证据的排除规则,规定无证搜查的正当程序,对非法无证搜查获取的证据适用强制性排除模式;再次,在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上,辅之以专题指导性案例,同时加强非法证据排除事项的释法说理,以实现对普通案件的参考作用,以利于统一司法实践;最后,赋予律师讯问合法性核查时在场权,将同步录音录像纳入律师阅卷范围,拓宽非法取证的发现渠道,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落地运转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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