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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关系到人的生存、尊严与价值的实现,中国社会权可诉性路径研究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彰显社会权保护弱势群体的功能。目前国内外社会权可诉性路径理论都相当混乱,未形成系统性理论。为了更好的实现社会权可诉性,结合我国理论与实践,根据社会权的价值导向与权利属性,社会权可诉性路径可系统化为:
第一,社会权可诉性的公法依赖:宪法路径。我国还没有典型的宪法诉讼,但在社会权实践中,法院进行了一系列可贵的探索,使宪法依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勿庸置疑,社会权可诉性的宪法路径还存在问题:重实体轻程序的宪法理念浓厚、宪法未规定公民诉权等。因而,构建可操作的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制度、完善宪法解释制度等,从根本上实现社会权在宪法层面的可诉。
第二,社会权可诉性的公法依赖:行政法路径。行政法是“动态宪法”、“活宪法”,是实现社会权可诉性的另一路径。然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存在诉讼范围过窄、诉讼标准过死的局限。所以,须扩大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放宽受理权利的标准。此外,还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申诉等行政准司法路径的作用。
第三,社会权可诉性的“第三条道路”:私法路径。我国宪法存在诸多社会权第三人效力文本规范,社会权可诉性的私法路径有法可依。并且在我国私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社会权案例,因此总结模式、推广经验,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