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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拍卖能否高效、公正地进行,能否实现涉诉财产价值的变现和增值,关乎法院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际效果。然而由于司法拍卖制度的不完善,其本应具有的变价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并且频频发生侵害当事人利益的事件,成为司法腐败的高危区。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司法拍卖制度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主要从司法拍卖的性质及委托拍卖制度来阐述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的发展及现状。从现行民事执行程序中司法拍卖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司法拍卖各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界定不明确;司法拍卖成本高、保留价和拍卖次数确定影响拍卖效率;司法拍卖收取佣金过高的影响;司法拍卖程序不公正引发司法腐败;司法拍卖救济程序缺乏及救济制度不完善等五个方面的来阐述存在的问题。从司法拍卖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司法拍卖模式僵化、拍卖环节和流程缺乏科学合理设计、法院不能履行监督职责来分析我国现行民事执行程序中拍卖在实施中的问题原因。从我国应该实行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为主,对外委托拍卖为例外的司法拍卖制度;建立多元化拍卖方式;以效率原则为指导完善司法拍卖程序;加强监督机制,确立司法拍卖公信力;完善司法拍卖的救济制度,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等五个方面来论述如何完善民事执行程序中拍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