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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间借贷问题,我国从未有任何一部法律严格否定之。我国对企业间借贷的态度已经从历史上的严格限制到如今的司法实践上有条件地默认。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和相关司法解释都对企业间的借贷合同作无效认定,但细观各地法院判例,并不尽同。现今,由于企业的资本组成已由过去的国资国有为主转变成为国资、民间资本并存,民间企业已经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并已扮演重要角色。为开放民间资本利用率,社会上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有条件地予以放开的呼声日益强烈,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合同法分则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司法解释时也曾考虑对企业间借贷是否有条件地开启一律禁止的大门。1但是,这扇门到底应该开多大,这不仅是司法解释的问题,它更牵涉到国家金融政策、税收、公司股东利益、股民、股市等一系列问题。据悉,中国人民银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于2008年底提交国务院审核。若该条例得以顺利通过,则企业作为放贷人主体的合法地位将有望在我国得到确立。但该条例仅规定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注册成立专门的放贷机构,放贷人主体的门槛依然较高。对于一般性的企业间非经常借贷行为,央行似乎仍然没有放开之意。本文在对我国企业间借贷的历史及司法现状作了详细研究的基础上,剖析了国家对企业间借贷的严格限制的历史及现实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企业间的相互借贷并不必然干扰国家的金融秩序,反而于缓解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紧缺的压力、有效利用民间剩余资本有利,国家对企业间借贷的管制应当有条件地放开;但另一方面,国家现存的法律法规框架还不能承受放开企业间借贷之重。在此基础上,笔者通过对我国相关监管部门的新动态及国外相关制度的研究,认为现时期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不应完全否定,并对企业间借贷提出合法化期待。不足之处,望读者指正。本文由导言、结语及三个章节组成。第一章:企业间借贷行为概述。首先通过对企业间借贷概念的分析以及行为定性,严格界定了本文研究的对象——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行为。然后分析了企业间借贷行为存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对我国现存的六种合法的借贷模式和九种不合法的借贷模式分别作出详细介绍及分析。第二章:我国对企业间借贷效力的控制趋向。本章对我国与企业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历史、现行、司法现状三个方面作出详细的整理和阐明,并进行了制度的反思。从而对企业间借贷合法化提出合理期待。第三章:对我国企业间借贷的合法化期待。本章从有关监管部门态度的转变开始,然后介绍了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相关立法状况,从放开企业间借贷可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两方面分析,对其提出合法化期待。在确定有条件放开企业间借贷可行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放开初期应当进行必要的规范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