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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开原则是20世纪中叶以后迅速发展和推广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它“表现于行政程序法的各项原则和具体制度中,行政公开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生命。对行政公开原则的强调和重视也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发展的必然趋势。”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一种承认公民对国家政府拥有的信息公开请求的权利,国家对这种信息公开的请求有回答义务的制度,它是行政公开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建设从80年代初期就已经开始了,其中最早推行的是全国农村基层组织的村务公开制度。但是,我国尚未制定实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法律,只是在其他法律中有一些相关规定。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零散见于各单行法律法规,内容单薄,范围狭小,多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过程,缺乏稳定性和强制力,且如果政府部门不予提供,公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予以自我救济。在2003年的“非典”事件,让人民体会到了疫情的可怕,但是“非典”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有关部门的沉默、大众传媒的缺席和对公民知情权的漠视。以“非典”为契机,转变政府管理和执政观念,以及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已成为中国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从先从行政公开原则入手,详细分析了行政公开原则产生的社会背景和主要内容,再着重论述了作为其主要内容的行政信息公开的涵义、以及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介绍了当今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特点以及给我国的启示,论述了建立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在我国的现实意义,最后尝试性地提出了建立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一些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