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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的竞争增进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反之则削弱市场活力,破坏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增进市场的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就必须反对不正当竞争。我国早在1993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在对市场经济保驾护航,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越来越多样、复杂,如新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消费者制造投诉事件等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应对这些现实市场变化时内容显得僵化、单薄。如果这些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那么损害的不仅仅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将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百度诉奥商、联通青岛不正当竞争案就属于这类案件的典型。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奥商、联通青岛的相关商业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就该案而言,在认定奥商、联通青岛公司是否构成对百度的不正当竞争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原告百度是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二,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有没有竞争关系;三,二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文的主要内容是对上述问题的回应。除了引言外,正文部分包括三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以案例引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即奥商、联通青岛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部分是按照案件的争议焦点,引申出来经营者的认定标准、竞争关系的界定以及该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首先,百度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根据案件事实梳理学理上对经营者认定标准,然后对主体标准、行为标准以及是否应具有营利性标准进行了剖析、比较的基础上,建议确立双重认定标准,并结合该案例认定百度公司的经营者主体资格。其次,百度与奥商、联通青岛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出发,在对学理上狭义竞争关系、广义竞争关系和最广义竞争关系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狭义竞争关系的意义、广义竞争关系的意义以及最广义竞争关系的意义,并结合本案认定百度与奥商、联通青岛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最后,奥商、联通青岛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及认定标准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进而引申出学理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看法,再结合本案,认定奥商、联通青岛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部分从案件本身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该部分以分析百度诉奥商、联通青岛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包括:一般条款、经营者认定标准以及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等方面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