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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保险已全面进入国民的社会生活,而社会保险的复杂性和给付性给作为保险人的经办机构带来职能上的巨大压力。经办机构为了维持社会保险的长期稳定性,负有征缴保费的职责,而作为社会保险给付权利人的被保险人亦享有要求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待遇的权利。这样一个涉及金钱的征缴与给付的制度设计,必然带来当事人因利益纠葛而产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审视当下中国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不管是在理论设计还是制度实践中,均出现了较为明显的问题。在解决社会保险争议的实践中,权利人被纳入到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用解决私法争议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解决公法争议的社会保险争议,本身就存在“文不对题”的矛盾。为此,需要厘清中国社会保险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区别,并在争议处理机制方面探究属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机制,并改进和完善该处理机制以适应社会保险的个性。显然,该研究将涉入社会保险法思维中最为精深的领域,对中国社会保险争议解决而言,意义重大。文章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章社会保险争议的界定。文章通过层层递进的方式,以社会保险争议的界定方法为出发点,从特定法律关系和权利实现过程两个角度来界定。以此,评析中国理论界和立法对社会保险争议界定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文章从社会保险争议的主体、对象、类型和特点的角度来界定社会保险争议,并据此探究其与其他争议类型的区别,特别是与劳动争议的有效区分。第二章社会保险争议的定性及处理机制选择。既然发生社会保险争议,那么就要探寻其争议处理机制。文章从争议处理机制的选择入手,论述不同争议处理机制及差异,并探寻争议处理机制选择的规律,得出“公法性质争议应选择公法的处理机制”这一结论。从而进一步分析社会保险争议是何性质的争议。通过分析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主体间特定的法律关系,得出社会保险保险法律关系是公法关系,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与社会保险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同步的,进而得出社会保险争议的性质是公法性质的争议。从理论上将,公法性质的争议应当选择公法的处理机制。第三章中国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的现状分析。当前,中国是以“双轨制”模式来处理社会保险争议的,即按照争议主体的不同将社会保险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行政争议处理机制的方式来解决。实际上,不管是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还是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制都是历史的产物,并产生了某种处理机制的错位。由于对理论的忽视,社会保险争议与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有着天然的不可调和的矛盾;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制的构建由于忽视了社会保险争议的特殊性,也存在处理能力本身不强等问题。第四章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的境外考察。前面分析了中国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那么文章将以该问题为中心,探究境外“独立的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模式”和“纳入行政争议处理机制模式”,并对其在行政复议、公益诉讼及复议与诉讼间的关系方面进行分析。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各国在前述问题上的做法,以此探究境外实践做法对中国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方面的启迪和思考。第五章 中国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的调整和完善。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社会保险争议都应当选择公法处理机制。文章认为“独立的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模式”不符合当前实际,应当选择“纳入行政争议处理机制模式”。为此,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调整和完善中国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针对行政复议的机构和程序、社会保险公益诉讼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三方面。包括对复议机构的改进和完善复议程序,引入社会保险公益诉讼,并对社会保险行政复议与诉讼之间的关系上,采复议自由选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