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城市化不仅是人类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稳步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途径,大大提高了市民的居住条件,城市环境也随之得到了改善,一些旧城区也被改造的焕然一新,这原本是值得高度赞扬的城市建设措施,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城市房屋拆迁却逐渐演变成了一件件暴力强拆事件,一系列悲惨事件时常见诸报端,惨痛的血的教训反映出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和隐患。破解城市房屋拆迁的困局,缓和拆迁人与被拆迁入的矛盾,文明合法拆迁,不仅是本文的写作目标,也是当下城市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分六部分,除去绪论和结语外,主体内容包括四部分。绪论部分,首先以一系列拆迁悲惨血案作为引子,揭示政府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因房屋拆迁引发的激烈矛盾,暴力拆迁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然后简要地介绍了本课题的背景和研究现状,作为本文研究的起点。第一部分,在梳理了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揭示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调整对象认识不到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缺乏具体明确的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过于狭窄,缺乏对土地使用权、可期待性收益的补偿,补偿方式也不灵活;对“公共利益”概念的认识学术界众说纷纭,尚不能明确其具体内涵;我国房地产价格的评估制度也不健全,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获得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款的权利。第二部分,从保障被拆迁人诉讼救济权的角度,论述了被拆迁人救济程序失灵的表现:第一,当被拆迁人选择行政复议途径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时,政府机关通常不会改变自己最初的决定,行政复议很难取得实效。第二,当被拆迁人选择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的公正和司法的独立受到了政府的不当的干预,判决的结果也往往是不利于被拆迁人的。第三,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当发生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时,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只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缺乏民事诉讼救济手段,原被告双方地位明显不平等,权利救济更不可能得到公正的保护。对此,笔者建议:民事诉讼救济程序优先;设立简易诉讼程序,提高拆迁诉讼的效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第三部分,从利害关系人参与的角度,论述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参与程序的现状与不足:第一,利害关系人参与形同虚设,影响力微不足道;第二,利害关系人体制外参与偏多,偏激事件频发:第三,利害关系人前期参与少,后期参与多。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参与程序缺失的影响因素:第一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规定中对利害关系人参与权利的保护鲜有提及,缺少对利害关系人参与的法律制度保障:第二,司法部门被行政化,明显地偏袒地方政府,作出不利于被拆迁人的判决,被拆迁人得不到公正的司法救济;第三,协商机制不健全,引入协商机制,不仅能有效地限制公权力,而且可以保证被拆迁人的参与权,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第四部分,从政府职能的角度,发现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出现角色混乱的表现,政府不仅和开发商结成利益共同体,而且在物权保护中发生角色错位,政府在拆迁中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公正性备受质疑。为解决此混乱的现象,笔者大胆地对政府职能的转换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设想。首先,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应该扮演管理者和监督者的角色。政府应该运用公共权力,确保审批程序的公正、公开,营造公平的拆迁环境,同时加大对拆迁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通过行政手段,对企业的拆迁行为加以规范。其次,政府应该是利害关系人参与的促进者。政府促进利害关系人参与不仅是公众保护自我权益的需要,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目标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再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多方的利益,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比较复杂,此时,政府应该扮演利益冲突的调节者的角色,妥善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双赢效果。最后,政府还是弱势群体的保护者,政府应该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帮助他们在权益受损时讨回公道。结论部分,重申本文研究的重点,指出文章存在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