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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国家的希望,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与社会的未来进展紧密相连。儿童权利作为国际人权法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受到国际社会的尤为关注,而作为保护儿童权益的《儿童权利公约》自然也受到各国的关注,吸引世界各国纷纷加入,与此同时为使公约得到更好地适用,缔约国据此提出的保留也不少。本文拟通过熟悉中国对《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的保留,进一步探讨中国撤回该保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撤回该保留后将对国内带来的法律影响,对完善相关规定、保护儿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重要保护内容之一——儿童生命权、生存权与发展权,其对于儿童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作用不言而喻。为了吸引更多国家的加入,公约对儿童的定义较为模糊,只规定儿童年龄的上限而未设置儿童的起始时间,同时也并不禁止缔约国对此提具保留。实际上,我国当时对第6条作出保留实属不得已而为之,国内的法律法规政策与公约存在差异,为避免出现适用上的冲突而对此提出保留。随着胎儿生命权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并逐渐为全球保护的趋势,与此同时,胎儿的生命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合理地保护,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调整;妇女的生育权内涵不断变化,加上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妇女的自主生育权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不能完整地行使其生育权。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得到调整,继续保留该条款将失去其现实基础;同时,国内法律不断进行变化,尤其是近几年的民法方面,胎儿利益逐渐获得认可,为撤回该保留提供了可行性,因而,政府可以考虑适时撤回该保留。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应尽可能地遵守公约所赋予的义务,不能以国内法的规定而减损其所应承担公约项下的义务,维护条约的完整性。认真研究中国撤回《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的保留,对审视中国其他的保留以及保护儿童的生命权益具有重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