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权威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来源 :西北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qxt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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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建设的目标,它本身具有丰富的法治内涵。没有法治,和谐社会将难以实现。而法治权威又是法治社会建立的目标和保障,因此它也就必将能为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保障。法治权威的树立,既要有优良的法律规范以及对法律的有效执行,又要有科学的制度设计,并保证法治的日常运行,而且在其基础上还要获得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自愿服从。但是就我国而言,由于法治建设比较晚,而且深受非法治思维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导致法治权威迟迟未能树立起来。具体来说就是宪法根本法的地位未能得到充分显现;立法当中存在不规范、不科学,维护团体利益的倾向;司法中法院体制需要改革,法官素质需要提高;而行政执法中存在不依法行政、渎职等现象,对法治权威构成了破坏;传统的人治观念和权力至上的观念短时间仍然难以根除,法治的权威仍然难以深入人心。基于上述法治权威树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从各个方面着手,解决存在的问题,从而树立起法治权威。首先需要从宪法的执行、立法的科学规范、司法的独立公正、行政执法的规范性等方面加强建设。其次需要从外部的政治制度入手,建立一个政治民主的社会,从根本上建立起法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最后,需要向全社会进行普法教育,在社会公众的意识中培养现代法治精神和对法治的信仰,在精神层面树立起法治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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