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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他人占有之物。财物存在的形式多种多样。法律中财物和财产并没有明确的区分界限,第一部分旨在阐述财物的基本特点,笔者从这些特点中进行总结分析得出,财物作为财产犯罪中的主体,必须是在经济社会中能够进行流通的,并且他们也具有价值;由此引出在社会生活中衍变的特殊财物,如财产性利益、无形财产等,它们是否属于财物,成为财物的必要条件是什么,理论依据如何,都是以财物为基础的延伸讨论。普通财物可以以动产和不动产、有体物和无体物、无形物进行分类。笔者对财物从客观外在形态做了界定,在进行分类的过程中发现有些财物并不能分到任何一类中,这类财物即在科技时代的带领下既独立于客观的财物,又区别于可移动的财物。笔者随后对由此引出的几类特殊财物进行了具体分析。首先是对违禁品的认定。违禁品可以作为财物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它具有财物的基本特征,并且广泛存在于各行各业;违禁品入罪是维持法律秩序的必然要求,是对占有权人的保护,对犯罪人的矫正;同时笔者在对违禁品的研究中充分运用了刑法基本解释原理的扩大解释和当然解释。本文中同样采用该种解释的还有财产性利益和虚拟财产。财产性利益作为财物,符合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并且它也是通过笔者综合分析各国相关立法解释后得出的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趋势的新财物。虚拟财物在具有财物的基本属性的前提下,顺应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的同时又具备了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的条件。财物的价值是由犯罪情节和犯罪数额共同决定的。通过对财产罪中每一条罪名的犯罪情节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涉及的犯罪数额的研究统计可得,犯罪情节范围内的侵财犯罪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定罪量刑;超过犯罪情节的基本范围或者尚未达到该范围的,依照财产犯罪中刑法对财物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至于犯罪数额,财物的价值以犯罪数额为主,兼顾结合其他重要因素,如社会危害性、财物数额对个体的影响、各地区的经济状况、对国家经济和救济的财物的侵犯性等。综上,在财物价值准确认定基础上,财物价值对数额的影响在定罪和量刑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该价值的认定标准受到法益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共同影响;并且数额的认定规则也是在毁坏性财物和占有型财物的分类下进行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