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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飞单案”并非法学术语,而是金融业中对某种类型案件的通俗说法,其指银行职员未经合法审批程序,在银行网点私自代理销售未经商业银行纳入销售渠道的,且非该行发行或代销的其他机构理财产品的案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指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的客户群体开拓设计并销售的投资增值和资金管理计划。符合规范的理财产品须经总行设计销售或批准代销,而“飞单案”中的理财产品既未经总行审批和风险评估,购买“飞单”的投资者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更容易引发纠纷。本文对2011年华夏银行、2013年华融川镁以及2013年华侨银行三组“飞单”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与研究,以此透视“飞单”现象存在的诱因、主要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定性困境,立足民法、刑法、行政法层面进一步探讨应对措施。通过梳理发现,“飞单案”中法律争议点颇多,民事法律上,结合案情探讨理财产品合同的效力与“飞单”涉及的表见代理等问题;刑事法律上,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是讨论的核心问题;行政法律上,着重指出了“一行三会”对理财产品的监管空白以及监管重叠等问题。如何对“飞单案”中的争议点进行取舍是本文写作中的难题。然而为更全面地认识“飞单”现象,笔者整体上采取了辩证的写作方式,对现有的争议点展开具体分析。针对法律争议,本文从不同角度逐一论证,得到如下启示:遏制“飞单案”就民事法律上从民间借贷制度入手,规范银行的披露义务,避免投资者隐私泄漏;刑事法律上建议提高定罪标准,并对理财产品消费者进行特殊的刑事保护;行政法律上应重新审视现今监管体系,进一步探索完善统一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