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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后,作为列强对华侵略先锋的洋船,在不平等条约的庇护下,纷纷驶入中国水域,严重破坏中国的领水主权。随着列强加紧攫夺我国江海航行特权,洋船开始充斥我国的沿海和内水,在此种背景之下,华洋船碰问题初露端倪,并日益成为华洋词讼交涉的焦点之一。至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华洋船碰纠纷愈演愈烈,围绕其引发的损害索赔问题,中外之间进行了长期的交涉和诉讼。在办理船碰交涉与船碰诉讼时,晚清官员往往能据理力争,帮助受害华船索取赔偿,减少碰船损失。此外,在华洋船碰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外籍律师、传统航商组织和清末商会也起到了不容小觑的作用。但是由于它们自身及时代的原因,限制了其对船碰纠纷处理的参与程度,不利于船碰讼案的解决。为预防和解决华洋船碰纠纷,中外双方在某种程度上进行了互动与合作,通过努力维护中国航道安全、帮助制定江海防碰规章、促成《海船法草案》的出炉等各种途径,避免华洋碰船之案的频繁发生,以期减少因之引起的华洋交涉和诉讼。在此过程中,西方海事规则得以引进中国,对于规范中外行船秩序,有效解决船碰纠纷贡献尤大,更为关键的是,推动了中国近代海商立法的进程。在中外的一致努力下,至清末,船碰纠纷及其诉讼交涉大为减少,取得显著效果。但受特定历史环境的影响,该时期船碰纠纷的处理和解决,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这既反映出弱国外交下国人维护自身权益的艰难,也体现出晚清中国海事规范与涉外法律的极不完备。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晚清时期华洋船碰纠纷及其诉讼交涉,是近代中国在外交困境下华洋纠纷与华洋词讼交涉的一个断面。所以,加强对其的深入研究,有助于考察近代中外经济交往过程中华洋冲突的历史内涵,并对中国海商法的近代化历程增添新的认识。同时,从中总结历史经验,汲取有益因子,以冀对当下中外海事纠纷的处理和解决有所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