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私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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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实施是指个人或者非公权力组织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积极地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追诉、制裁或者裁判的活动。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面临诸多困难。在现有体制下,应当提倡、鼓励私人进一步参与到维权行动中来,即鼓励私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我国已有将消费者保护协会纳入诉讼主体、鼓励私人监督等措施,但这还远远不够。私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有供其良好发展的条件,但发展却受到限制,究其原因是受限于怕讼、诉讼成本高、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要想完善私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度,就必须从这些方面入手。另外私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其可取性,但一味的激励而不对其加以限制,必将带来与制度本身相反的效果。因此,在推动其发展的同时,也要未雨绸缪,采取限制私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提高举证标准等措施。私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度中最为典型的是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它能经济、有效的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中小额多数问题。本文以分析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为基础,分析我国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进一步剖析私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度。由于我国消费者集团诉讼还没有美国的那么成熟,但在日趋成熟的同时,我们也要防止出现美国那么样的状况,建议引入美国消费者集团诉讼中的“退出机制”、“优待券”等一系列制度来避免上述情形。我们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共实施的同时,也应当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私人实施制度,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私人实施与公共实施相互配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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