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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社会的产物,它不可能由某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刻意设计,而只能随社会自然演进,是各种社会关系反复博弈、相互制衡的结果。社会资本作为一种非制度化的理论,以普遍信任、公民参与网络和互惠性规范为构成要素。如润滑剂一般,良好的社会资本能够促进社会成员之间形成普遍信任品性,增进社会成员的合作,降低社会交往成本,提高政府民主与法治治理的效率。社会资本为多元复杂的社会提供伦理价值支撑和必要的社会整合,有利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早在封建社会时期,英格兰民族便孕育了良好的社会资本,如妥协合作的文化基础、契约精神、自治的结社传统等,近代早期英国率先确立了法治秩序,使得个人的私有财产和契约自由得以维护和保障。事实表明,正是由于拥有了良好的社会资本,才使得英国能够早在18世纪末便确立了现代法治模式。中国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过渡的转型时期,根深蒂固的旧的法律传统对现代法治模式转型产生了抑制和冲击,不利于现代法治模式的确立。重审中国传统的社会资本,培育良性社会资本对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具有极其深刻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