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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9日,交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的颁行是否意味着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的强制保险制度的完全建立?是简单的照搬国际公约,还是系统全面的本土立法?是否还存在空白,如果存在应如何完善?这些就是本文意图探讨的核心问题。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最基本的定义入手,探讨船舶油污损害的相关定义在国际公约及他国法律中是如何界定的。一方面为我国立法中的相应定义提供比较范本,另一方面也让我们了解这些定义的变迁动向,让未来的立法以及修正法案注意与时俱进,查漏补缺。然后通过对船舶油污损害与强制保险关系的揭示,明确进行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接着通过一个切实的船舶碰撞案例引出我国司法实践中现有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从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下笔。介绍油污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和历史发展,对国际公约和国际实务中的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属性以及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和剖析。尤其是对我国立法可能具有借鉴意义的一些法律制度做了详细的评述,不限于立法现状而且着重在于对立法背景的相关介绍,意图让大家明了立法者在学派之间取舍的真正缘由。第三部分回到我国的立法现状上来。首先从环境保护、保险、侵权三个角度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进行梳理,揭示存在的问题。其次较为详细的评析《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最后对其存在的问题做出不甚全面地点评,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由于笔者学识精力有限,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横向立法的比较、纵向历史的比较,以及综合分析的方法。此外,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颇为重要的油污损害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无过多提及,力图使本文的重点落在强制保险制度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