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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为证成主体人格之存在,势必会寻求可与主体人格相分离的物质客体——财产——来表达其人格。因而,财产成为自然人人格的物质承担者,这也充分地阐释了“无财产者,即无人格”的箴言。而作为市民社会财产法中财富流变性最强的货币交易——民间借贷——最能体现自然人极尽彰显主体人格的愿望。民间借贷作为意思自治的基本显现,充分地表达了民事主体追求财富最大化的心理诉求,同时民间借贷作为一国的经济基础势必影响到政治国家的存在,所以政治国家的介入也在所难免。那么,在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制度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者关系的走向也将决定民间借贷发展,最终也将影响市民主体人格的表达。 但就现阶段我国经济状况发展来看,民间借贷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我国目前对民间借贷在立法上不仅没有明确的概念规定,而且司法实践中也未确立统一的裁判标准,这就导致民间借贷并不能充分的发挥其制度效用,那么对市民主体人格之表达也就形成了障碍。所以如何规制民间借贷,使其在彰显市民社会私法自治性的同时,又不致于对政治国家造成冲击,而且又能很好的表达民事主体之人格成为探讨民间借贷此论题之关键。笔者认为决定民间借贷运动轨迹的内在动因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者之间的关系,所以本文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为分析工具,通过大量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后认为在规制民间借贷时,必须坚持市民社会私法自治性的发挥和政治国家的必要干预相结合。并且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化运行提出了些许建议。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文章第一部分:笔者主要对民间借贷的概念从语义、文献等角度进行考证,并且通过比较民间借贷与相近概念之间之区别,最终厘清民间借贷的概念本旨所在,从而为文章中第二、三部分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奠定基本的理论基础。 文章第二部分:笔者主要从传统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入手,通过理论上的分析、抽象、归纳与总结,得出民间借贷在市民社会这一私域中的发展瓶颈,并且提出理论上的处理思路。 文章第三部分:笔者主要从第二部分形而上的理论论述,走向形而下的实证分析,即通过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借贷形态、原因、实质及现状予以分析,从而为民间借贷规范化运行的对策探讨提供实证上的支持。 文章第四部分:笔者主要结合第二、三部分理论与实证上分析,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化运行提出些许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