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快速发展的经济而带来的环境问题愈演愈烈,但它似乎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去年柴静的《穹顶之下》纪录片在网上热播,引起了社会公众对日渐严重的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行为的重视,人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生态环境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因而其保护环境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由此也激发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进一步探究。在继《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第58条进一步界定了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社会组织所应符合的条件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两个解释虽然也是对该诉讼中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尤其是较详细规定了案件的管辖法院、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以及被告的责任承担等问题,但是该诉讼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无疑会阻碍这类案件的办理。因而,对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很有必要。本文首先界定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其次介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现状;再次重点分析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原告范围狭窄和程序方面不足的两大问题,最后针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存在的两大问题提出了应进一步扩大其诉讼的原告范围以及应更加明确其诉讼程序的两大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