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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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法治理念的加深,重视和谐司法、和谐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成为构建和谐中国的发展任务,而和谐解决冲突的最终着力点,就是所做的司法裁判具有可接受性。司法的透明度日渐增强,因此妥善、快速并公正的解决纠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司法权威地位、促进定纷止争和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妥善处理司法裁判与受众意见的关系,引入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概念,有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本文主要运用了法社会学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推理等方法对司法裁判可接受性问题进行研究,以找寻发展完善的突进。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对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概念提出的背景、当前国内外关于可接受性的研究状况进行了梳理分析,通过比较分析佩雷尔曼等国外学者的理论及国内的学说,提出观点要将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有限的引入,这对提高法院的权威、提高司法裁判信服度,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是本文的总纲部分。同时着重分析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概念。从分析裁判与接受的不同语义加以融合,归纳出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概念,同时加以分析受众意见的特点,强调提出可接受性概念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本文第二章着重分析可接受性对司法裁判的重要作用。即是可接受性有哪些重要性。首先从分析司法裁判所具有的三种属性着手,从理论强调可接受性的重要性;然后,通过具体的案例,阐述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概念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本文第三章主要考察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理论面临的困境。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理论在司法民主化的理念背景下,存在着很多美好的设想,比如可以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之类,但在我国特殊的司法环境下却充满了挑战,因此,不能为了过度追求社会效果,而不加考虑的将各种法外因素纳入裁判理由中,这对法治的尊严与权威是种破坏。本文第四章主要探讨优化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路径,即可接受性的引入方法。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运用法律方法对可接受性走出困境提供解决方案,譬如裁判实体中对真理性资源的引入、重视对法官品格的塑造、认真对待“利益衡量”在审判中的价值等。同时肯定了民众参与司法的过程是法治的进步真正能够做到案子结了,纠结解决的完美效果。司法裁判过程中,将双方当事人的现实情况都考量在利益衡量的过程中,响应了当今社会“反形式主义”的口号,这种将口号具体到实践的司法过程,能够使司法判决在合法的基础上保证了理性主义,并能妥善、平稳的化解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与矛盾,这对于节省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的和平与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至于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仍待今后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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