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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尔干关于犯罪问题的论述散见于其诸多社会学著作当中,针对他的观点所展开的争论也多是围绕最基本的问题,而不是细节问题。因此,对其思想进行全面、准确和深入地理解与把握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然而这又是一件颇有意义的工作。涂尔干认为:在一切社会学研究的伊始,观察者必须确立一个不同于哲学、生理学、以及心理学的独立的研究对象,而且这个对象必须尽量客观。要做到这一点,我们最好是以社会生活中最易结晶化且最不易不受个体影响的法律为标准。因此,涂尔干将刑罚的普遍性看作是犯罪本质属性的一个表征,理由就是:没有一种不应受刑罚惩罚的犯罪。但是我们知道,社会上普遍存在没有被官方认定但的确违反刑法的行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也为了找到犯罪更本质的属性。涂尔干提出了“集体意识”这一概念。集体意识可以被理解为它所存在的集体中成员之间的一种主观际性。比如:以中国为界限,如果每个中国人都认为:孝敬父母是道德的,那么孝敬父母的精神就具有的集体意识的属性。所以集体意识是具有某种道德属性的非规范存在,而刑法作为规范就成为了集体意识的一种形式。由此,涂尔干认为犯罪就是侵犯了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的行为。更重要地是,涂尔干认为道德必须依社会条件的改变而更新自己。然而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在没有对抗的情况下发生改变,所以一切偏离道德的行为就必然具备了相对的意义。这种意义不是终极的,也就是说,这个过程当中只存在一种必然的因果循环。比如,社会条件的变化决定成员之间必须进行分工,而社会化大分工的结果就是财富的极大增长,分化和财富必然导致贫富差距和矛盾冲突。由此,新形式的财产侵害就不可避免,恰当的规制及其权威就是在用旧的体系来规制上述新的侵害时不可避免的劣势中所形成的。社会条件的变化不会停止,新的矛盾需要新的偏离行为来体现才能得以解决,所以涂尔干的观点即犯罪对于制度满足人类需要的进化过程是必不可少和有益的。犯罪本身不是社会疾病,它乃是社会机体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如果把犯罪比作痛的感觉,那么超过一定程度的痛就可能预示着一种机体的严重病变。同样地,如果犯罪现状正在稳定地打破了一直以来其所保持的某种协调状态,那么我们就能断定在社会内部产生了某种道德病变的基础,即社会失范。总之,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应当分别加以研究。关于惩罚,涂尔干把它的功能简单地归于犯罪了,所以笔者将以一章的篇幅单独叙述它的本质、功能、以及局限性。第一,刑罚的本质仍旧是一种报复抵偿;第二,刑罚的功能在于维系道德权威和促进社会团结;第三,刑罚的平均强度愈发宽缓了,但这只形式上的变化。人们因为分工而不同,其不但具有经济价值,而且也提升了人性在道德中的重要地位。人们对彼此之间的侵害变得更难容忍了,同时也就对社会施加的作用于侵害者身上的痛表现出了厌恶情绪。这种矛盾是如何向刑罚的轻缓发展的呢?因为这种道德作用也体现在了可能犯罪的人。所以刑罚的平均强度也就随着暴力犯罪的逐步减少而下降。至少,刑罚的本质和它的强度之间是没有必然关系的。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视角将回到我们国家的现实中,以此来检讨涂尔干的另一观点,即在全部社会生活中占有如此地位的活动方式——经济职能——即便不引起最大的骚乱,显然也不能停留在如此无节制的状态。综上所述,本文基于对涂尔干犯罪学思想的厘清、解读和重申,真正落脚点在于从笔者有限的智识领域中抽出所及之实践活动,并对此进行检视、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