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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案例制度与中国法文化有着高度的契合性。这种契合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从本体论的角度看,以例辅律是法文化的重要内容,案例始终是辅助成文法律司法适用的;从方法论的角度上看,比附类推的司法适用技术是法文化的组成部分,案例区别于成文法适用的关键就在于比附类推;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人为称首、以人为本是法文化的灵魂所在,案例制度在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民众尊严与利益上,与法文化产生共鸣。本体论上的契合——以例辅律的法律传统。以例辅律传统的成因归结起来有两个:一个原因是,成文法本身存在的不合目的性、不全面性等局限造成司法实践的障碍;一个原因是判例产生和发展的现实条件,主要是人们对法律认识的转变、特定的司法机制。以例辅律的基本含义就是成文法是法律制度的主体,是唯一的法律渊源;判例,是在司法适用中辅助成文法的,不是法律渊源。关照现实,我国现在的案例制度生成,成文法体系与案例制度十分兼容,而且案例制度也在完善成文法的司法适用。方法论上的契合——比附类推的法律适用。比附类推思想并非一产生就出现在司法领域,比附类推思想的渊源是古人的"推类"思想,古代思想家荀子将这一思想重新整合,应用到法律领域,从而为传统判例的产生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比附类推在判例中的适用方式有三种:简单的援引;深入的推理和综合化的考察。传统判例的比附类推司法适用技术,给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的启示在于,案例适用的前提必须是穷尽了法律规则,有法律规定就不能适用案例;在审理案件适用案例时,法律思维要转变,要以类比推理的方式思考判断。价值论上的契合——人为称首的法律精神。"人为称首"指的是人为万物之灵,因而人为贵,进而引申出国家应当实现民众的需求、维护个人尊严。"人为称首"在法律领域的表现,就是法律要维护民众利益、体现民众心声。在中国传统法制中,"人为称首"的表现是"人本主义";在现代中国,法治国家的"人为称首"最重要的一个要求就是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