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完善国际环境立法制度是国际环境法的立法之重,以全球环境保护理念作为环境立法的根本准则,是国际立法体制不可回避的内容。国际环境法的目的是国际立法者依靠制定环境法而欲实现的一种基本价值,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和价值需求是实现衡平世代间的人类利益、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保护人类与自然物所固有的权利及其利益。从环境法的历史演变进程和形成发展来看,当代环境法是从以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法律规范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总体上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为自然资源经济利用价值而保护环境的单一目的时期、为人类自身利益而保护生活环境的单一目的期、为人类世代间共同利益及生态利益而保护环境的多重目的期。随着国际环境问题的不断严峻化,国际间的合作逐渐紧密化,国际环境法立法目的的转化,立法理念的多元化发展是必然趋势,将东方文化思想,尤其中国古代"天人合一"思想发展融合到国际环境法的立法理念中有着现实性的需要意义。本文以改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理念作为视角,试图将人与自然相生相依、人与社会和谐相处、人与人和睦平等相处的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理念发展到环境立法过程中,试图将中国古代"天人合一"思想在国际环境法立法理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产生广泛的国际影响,探讨一种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基础,融合中国古代"天人合一"思想观念的国际环境法立法理念的形成,将其应用到国际环境法的立法理念中去,为这个设想谋划其可能性,使其变成可能并且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