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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船舶油污事故的不断发生及海洋油污事件的逐渐增多,国内外开始反思本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以期通过法律的完善更好地解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目前,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后,我国尚没有完善的立法对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给予明确的规定。尽管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以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但该司法解释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这不仅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案件适用的困难,而且对我国污染日益严重的海洋环境的保护是不利的。 本文通过对船舶油污损害基本理论的阐述,对国际公约及国内外立法关于船舶、油类及船舶油污损害的概念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对国际公约、发达国家及我国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及司法实践进行了深入分析,进而得出国际公约和发达国家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方面的先进之处及我国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分析了其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方面规定的不足与完善之处。最后,针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举措,指出我国立法应对船舶油污特有的三种损害形式的相关理论及赔偿范围进行详细规定并分别作出了阐述。